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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22-05-07所属栏目:经济论文

  

  摘要: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我国迅速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与此同时必然受到挑战与威胁,主要包括法律困境和现实困境。究其根源主要是信息的不对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的缺乏、监管体制的弊端。文章在分析美国、英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措施的基础上,总结归纳我国可以参考借鉴的部分。因此,需建立金融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加强立法;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制度;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认知教育;构建多元化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纠纷;监管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挑战

  供需不仅是经济学概念,存在于经济学领域,还存在于法律领域,包括法律供给和法律需求。我国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是空白与缺失的,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导致对法律的需求逐渐增加。首先,缺乏金融法律供给概念。目前发达国家拥有较为完善的金融法律,我国仍然沿用传统的金融法律理论和制度,呈现出我国金融法律的落后性,最终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虚拟性。其次,未设立职责明确清晰的保护机构。多数发达国家已经设立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例如美国设立了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英国设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我国当前没有设立这些保护机构,由消费者协会和央行承担监管和保护职责,央行和消费者协会在监管方面存在重叠和竞争性,这就使得在保护互联网金融交易时出现种种纠纷。[1]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挑战

  第一,公平交易较难。互联网交易的实践活动中,一些经营者并不会如实介绍金融产品,因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缺乏保障。例如,在余额宝App上的确有“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但是并没有说明实际风险和赔偿问题,严重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2]第二,合法权益易受到伤害。在风险性方面,互联网金融交易较之传统金融交易高,且没有具体的风险警告,在发生纠纷后消费者的电子数据较难长时间保存,因此消费者的较多权益缺乏保障,如知情权、资金安全权等。消费者的资产通常在此种状况下也没有实际的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缺失

  互联网金融表现为一种新理念,大众的消费方式和观念仍停留在落后的阶段,且旧理念尚未完全根除,这就必然导致大众对这种新兴理念认识的盲区,这种盲区在金融消费者身上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大多数金融消费者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懂如何处理这些纠纷。现阶段,本应当对金融消费者普及相关的法律及知识,但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实践中缺少宣传。这些教育制度缺乏的现象将导致更多的金融消费者权利得不到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困境之原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贯穿于金融市场交易的整个过程,金融消费者在双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足额获取信息的能力。同时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不易知悉细节信息和本质属性,最终可能会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消极效应。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代理人,具备天然的财力与信息优势,互联网金融企业也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使得它倾向于隐藏信息。基于为自身谋求利益的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也不愿意披露交易过程中的所有真实信息,通常是有选择性地披露信息。[3]照此看来,消费者得到的往往是不连续的、滞后的信息。至于能够作为判断标准依据的投资信息更是缺失,不利于消费者作出投资判断。所以信息不对称将会产生逆向选择效果,交易成本上升,市场效率降低,消费者进入金融市场的风险大大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科技的发展不断催生新的法律问题

  云计算、大数据等科学技术逐渐出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使金融发展模式与体系得到创新,增加了投资、融资的便利性。[4]但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复杂,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又一直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进而引发的法律问题数不胜数,频繁发生互联网金融违反法律、违反规定事件,不利于经济社会的进步。众多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缺乏专业的素养与技能,参与金融交易仅仅是基于追求利益的动机,他们必然是无法掌控和预防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具有较弱识别能力的金融消费者往往会被风险较大的金融科技产品锁定,通过夸张和虚假的宣传而刺激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决策,从而获得不当利益。大数据、云计算等科学技术促使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现有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存在各种漏洞与不足,因此不断产生的法律问题无法通过现有制度得到解决。金融科技发展进步的超前性和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冲突造成了立法上的空白,法律难以保护金融消费者。

  (三)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采用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即根据各个机构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分配相应的监管范畴。总体而言,此种监管模式消耗巨大的成本,且各个监管机构无法达成内部有效的实质性合作,造成重复监管和真空监管,无法达到其实质的监管效果,也不能依靠监管规避风险。与传统的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独特性尤其在创新和运作模式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擅长将关联不密切的或者分散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整合,并始终以消费者需求为前提,最终开发形成综合性的途径供金融消费者使用。交易过程固然简化了,但是却无法回避其中涉及到的形形色色的监管问题,因为监管机构的责任并不会随着交易过程的简化而减少。整体看来,这种综合性的产品和服务需要多家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表面上不属于任何一个监管机构的范围,且因监管成本高、监管复杂,监管部门时常会推脱监管责任,出现监管真空的状态。[5]

  三、美英两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分析

  (一)美国和英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

  由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了世界性经济危机,世界各国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从纵向的监管模式(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向横向的监管模式(主要保障消费者的权利)逐步转变。美国、英国是互联网金融大国,均进行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并都将重点聚焦在保障消费者权利环节,尝试通过更健全的体制、机制保障互联网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美国、英国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机制大致相似,都包括立法、消费者保护机制、纠纷解决机制三方面,然而两国又有独自的特点。比如,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美国除了设立金融消费者保障局(CFPB)处理关于消费者投诉的专门问题外,还建立了纠纷解决的替代性机制。具体程序如下:第一,当互联网金融纠纷发生时,优先内部解决,之后再考虑运用外部解决;第二,金融消费者有投诉的权利,行政监管部门根据投诉对纠纷进行判断裁决,提供纠纷的解决方案和途径。[6]英国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方面,通过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部门的能力与水平。比如采取“沙盒监管”,具体程序如下:第一,金融监管局(FCA)预先筛选监管企业,筛选的条件主要包括企业规模、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等;第二,政府与企业一起制定消费者权利保护计划和赔偿标准;第三,经过筛选后,FCA给予企业三至六个月的测试时间,并找出测试漏洞,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利。

  (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加强立法力度。依据互联网科技给金融产业带来的变化及时调整出台法律法规,最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权利。目前,英美两国均出台了保护本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并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出发制定了从业主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权利。例如,美国将监管与法律进行大一统,设立行政机构和部门给予消费者帮助和咨询;英国则重点突出金融监管部门的能力与手段,增强消费者的权利维护意识,以此来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制度体系。第二,提高监管能力和风险控制意识,及时调整与创新监管模式,实现高效率监管。严格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必然要求,合理、高效的金融监管,是消费者权利的有力保障。比如,美国根据互联网业态模式及各自特点,确定监管主体与准则,消费者金融保障局负责P2P纠纷、证券交易委员会对P2P借贷平台的事项负责、联邦贸易委员会对P2P债务催收进行监管;英国成立P2P金融协会,监督、管理金融企业,成立金融市场监管局一系列的行政组织机构,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第三,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落实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之求偿权。现阶段,无论是世界还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众多业态模式和产品与服务处于探索阶段,所以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不完善必然导致消费者和平台产生纠纷。如何高效、及时解决纠纷并满足消费者的求偿权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在未来是否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在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时,要聚焦非诉讼模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取证难、耗时长,在此情况下,英国实施的制度倾向于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比如设立金融申诉制度(FOS),处理消费者与金融平台二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破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困境之路径探析

  (一)建立金融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加强立法

  当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交易双方处于不对等的状态,同时导致交易成本提高、社会人力物力资源浪费、消费者权利得不到保障。在交易过程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具有瞬间性和广泛性的传播特征,这其中必然隐藏着巨大风险,而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追求的安全、高效相悖。双方因地位悬殊在交易中会引发不公平现象,需要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这种制度早已在很多发达国家进行实践,我国可以取其精华。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规制我国现阶段一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乱象,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有完善的共享信息机制,因而消费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整个披露过程中,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平性。[7]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至今,与信息的披露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在交易结束之后需要综合性披露。同时,还要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立法,提高互联网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借鉴发达国家金融领域的先进法律经验,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阐明互联网经营者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保障制度体系。[8]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制度

  现阶段,我国主要依靠“一行三会”监管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此种监管方式固然有优势,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不少监管部分留有空白,而且由于权力的交叉导致监管的重叠,这就最终导致无法达到高效的实际监管,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下保护消费者权利的需求。我国金融法尚未出台明确的条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尽管是在《商业金融服务机构法》和《证券法》中仅仅是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略有提及,但始终定位不清、主体范围不明确、实际操作困难,这就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造成诸多挑战。基于上述情况,可以通过设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监管保护机构的途径进行改善,例如设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局等。在将相关金融立法完善的基础上,完善监管职责和监管职能,为金融消费者保驾护航,营造更加和谐守法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

  (三)构建多元化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金融科技促使金融产品与服务变得综合、复杂、多样,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现阶段,我国的司法救济途径举证困难、成本昂贵,而又缺乏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因而有必要创造性地将和解、调解、仲裁等一系列非诉讼方式运用到解决金融纠纷之中,以便快捷、简便、灵活地处理纠纷,促进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向实然转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拓宽了消费者的救济渠道,具有及时、低成本等优点,与传统的诉讼模式形成互补,有助于建构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促进金融纠纷的高效化解,防止消费者扩大损失。[9]除此之外,还可以运用社会力量保护金融消费者,比如,可以利用媒体这种社会监督方式,及时披露金融信息,督促金融纠纷的解决,并对其他的主体进入金融市场发挥警示作用。综上所述,顺利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需要各个主体承担应有的职责,还需要拓宽解决金融纠纷的渠道,构建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

  (四)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认知教育

  第一,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按照法律和行业规定向消费者大力普及相关的金融知识,并将其当作职责之一,提高公众对金融的认知能力,提供“一站式”的咨询服务,普及金融知识以及金融法律。第二,组织金融知识讲座,开展金融知识培训,提供互联网金融知识咨询平台,让消费者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隐藏的各种风险。第三,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且为消费者提供广泛且便捷的权利维护渠道,从多方面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五、结束语

  文章分析归纳了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困境,剖析原因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科技的发展不断催生新的法律问题、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借鉴英美两国的先进经验,并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保障消费者权利、规范行业发展是当前的必要工作。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来源:《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作者: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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