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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22-03-17所属栏目:农业论文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新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立足于当前“三农”实际发展情况,促进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提升农民意外事故处理能力,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水平以及风险把控能力的重要国策。政策性农业保险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其根本性目标是增进农户福利和稳定农业生产,全面推动“三农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基层农业经济发展效率,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保护。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重要性

  我国地域广阔,农业发展规模大,农产品业态和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也面临着较多的自然灾害,例如涝灾、旱灾、冰雹、虫灾、暴雪、飓风以及禽流感等,给农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大大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落地执行,创新了政府支持农业的发展方式,最大程度减轻了参保农户的受灾损失,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建立稳健的市场化运作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是提升农业产品和产业抵御重大病害、自然灾害能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我国各地区农业产品、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对于解决好我国“三农”问题、有效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障农民受益[2]。

  2农业保险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险制度,标志着我国政策性农险的起步。此后近20年,各地区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当地农险发展。从时间跨度来讲,农业保险政策执行时间较长,补贴险种多样化,主要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业和设施农业等险种标的。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过渡到农业生产完全成本,风险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进一步增强,农户收益和粮食安全更有保障。但是在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各种问题,限制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执行效率和覆盖率,主要有以下几点。

  2.1农民风险意识薄弱,主动投保意识不足

  部分农户的保险意识较为薄弱,思想仍停留在传统的农耕时期,存在着侥幸心理,对风险的防控意识不足。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产业没有形成完善的产业链条,基本格局还是以小规模土地经营为主。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大部分年轻人走出乡村,到大城市打工、创业,留守乡村的主要是老人、孩童,其接受能力较差、劳动力有限。农民不再以种地为重要谋生手段,使得其对土地的预期收益较低,不愿意出钱参与农业保险[3]。

  2.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覆盖面不足,政策扶持范围仍需拓宽

  目前,中央及各省、市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基本覆盖了小麦、玉米等大宗农作物和育肥猪、奶牛等具备一定养殖规模的农业产品与产业,但是对于具备地方特色的农业产品和产业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不足。部分地区虽然制定了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政策,鼓励该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特色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保险保费补贴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但是市县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开展规模仍十分有限。地方特色农产品和产业具有区域性强、品种多、品种单一、覆盖面小的特征,不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因此,在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过程中,实现保险费率设置的科学合理较为困难,要兼顾到投保农户的保费承受能力、市县财政的保费配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政策的补贴规模和可持续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4]。

  2.3经办机构承保不规范,财政资金存在安全隐患

  保险的承保验标环节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的基础环节,也是最关键的工作环节。承保数据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了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支出安全。但是,在近几年各级审计以及财政部门组织的农业保险合规性核查、抽查中发现,经办机构业务开展不规范的现象频发,无法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一是保险经办机构投保、验标环节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完整、不准确。二是保险经办机构承保业务核验不到位、投保数据不实,出现保期重叠、重复投保、险种标的混淆承保等一系列违规承保业务,其中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的会被财政部门作资金收回处理。

  2.4出险勘赔定损难,理赔标准不一致

  勘赔定损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直接涉及到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民的利益关系。自然灾害发生后,勘察灾害现场、确定理赔金额等一系列环节都需要专业人员参与。从各地区勘赔定损服务来看,缺乏专业性知识型人才,使得勘赔定损服务存在明显偏差。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市场化运作,农民自主自愿投保难免出现相近地区同一险种承保机构不同的现象,在遭遇相近程度的自然灾害后,会出现不同经办机构查勘定损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使得农户得到的理赔金额有明显差异[5]。

  2.5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未建立,保险业务联合审核机制不完善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不同于其他专项资金政策,由于涉及金融机构的资金监管,牵头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基本都是财政部门。因此,财政部门承担了大量工作,部分地区基本全权负责保险经办机构的保单级数据、资金申请审核、补贴资金支付及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如农业农村、林草、气象、水利等参与度明显不足。一是影响了农业保险数据采集的准确性,例如,种植险的种植总面积,养殖险存栏、出栏总数,导致财政部门掌握的险种投保率和地区整体可承保规模等数据不准确。二是政策宣传力度不足,往往是保险机构独立开展业务宣传,宣传的广度和有效性难以保证,影响了农业保险覆盖率。三是部门间未建立针对保险业务的联合审核监督机制,无法有效保障承保业务合规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准确性和安全性。

  3农业保险政策执行注意事项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对于新时期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显著的社会效益。立足于解决当前农业保险政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注意以下几点。

  3.1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由于各地区农村宣传和推广渠道单一,使得农业保险政策无法在基层农村得到全面普及。为此,各地区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合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对农户进行宣传。同时,积极发挥多媒体和网络平台优势,扩大农业保险政策的推广范围,加大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详细解释政策中的责任主体、利害关系、保费保额、财政补贴比例、相关险种条款等,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农业保险政策的意义和作用,激发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农业保险政策执行力和保险参保率[6]。

  3.2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大力推动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及发展地区农业经济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对于促进地区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共同富裕十分重要,这也是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7]。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地区特色农业产品和产业发展,将全国名优特色农业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省市特优区的农业产品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尤其是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具有带动作用的茶叶、淡水养殖、经济林果、中药材等地方特色农产品。协调相关部门制订并落实本地区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厘定保险金额和费率,足额安排财政补贴资金,支持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8]。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要提高奖补资金范围和比例,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市县财政部门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业保险,逐步提高特色农业险种在农业保险中的比例。

  3.3强化财政补贴资金监管,规范保险机构展业行为

  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要牵头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合规性核查,推动建立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自查、财政部门抽查和重点检查以及审计部门定期审计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核查内容要重点围绕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验标理赔、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和审计监督、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保险公司综合费用管理等方面开展。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套取财政资金、骗取赔偿款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坚决查处,发现一例处罚一例,强化对财政补贴资金安全的监督和管控[9]。同时,对县级经办机构违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超过一定数量或违规承保规模达到一定金额的,该保险公司应整体退出相关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以切实提高保险公司违规成本。

  3.4科学合理定损,提高理赔标准

  为保障各经办机构承保、理赔、定损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需做好地区内保险经办机构招标准入工作,并对经办机构合理划分乡(镇)片区,避免出现重复投保、理赔定损标准不一致等问题[10]。同时,相关部门要协同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勘察现场,科学合理定损,提高理赔标准,保障农民切身利益。保险经办机构要注重提高理赔领域高新技术应用,积极引入“3S”(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无人机、AI识别、智能点数等技术,增强查勘定损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理赔定损的准确性。另外,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建立专业的勘察定损机构,明确勘赔定损细节标准,发挥组织机构对地区整体勘赔定损的领导作用,确保理赔工作高质、高效。

  3.5建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在农业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政策执行力,保障政策执行效益。因此,建立地区多部门联合推进、职责清晰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非常必要。财政部门要牵头研究农业保险政策,确定当地财政补贴险种,积极筹措安排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做好资金预决算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此外,还要建立开展保险业务、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多部门联合审核监督机制及标准化审核流程,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农业行业基础信息建设能力,提供农业基础数据,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定损工作。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自然灾害的监控力度,总结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建立第一时间救灾机制,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从而为政策性保险的有效实施提供参考依据。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11]。总而言之,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精准实施和有效执行的根本支撑和基础保障。

  4结束语

  与其他社会商业保险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政府发动组织,由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保险机构定损理赔的“三农”惠民政策对基层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林业等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进行成本化保险控制,提高基层“三农”问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降低农民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虽然在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政策的方向性是正确的。如何在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新时期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研究课题。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源:《山西农经》,作者: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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