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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22-03-16所属栏目:论文发表问题

  

  畜牧兽医,简称牧医,是畜牧专业工作和兽医专业工作的合称,或是一个综合了畜牧和兽医专业工作的专业工作。关于畜牧兽医也是有职称可评的,其职称级别分为初级畜牧(兽医)师、中级畜牧(兽医)师、高级畜牧(兽医)师,不同职称级别其申报条件也是不同的。下面也是为大家介绍一下畜牧兽医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畜牧兽医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畜牧(兽医)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畜牧(兽医)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畜牧(兽医)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以上下达的项目。

  (二)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

  (三)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四)参与计算机技术在畜牧兽医范围内进行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技术程序开发编制、数据库建立及编制专家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

  (五)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畜禽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的新品种、新技术、新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六)参与兴办实体工作,有效促进本部门畜牧业产业化进程。

  (七)从事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技术工作。

  四、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四)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五)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称号或奖励。

  (六)作为参加者,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结果或编制的技术程序、数据库及专家系统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

  (七)在畜禽饲养管理、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推广优良品种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八)在参与畜禽疫病防疫、检疫、实验诊断与监测、寄生虫查治、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验、监督等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其技术或效果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通过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经市级鉴定,在保护贵重种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中效果显著。

  (九)在参与的畜禽病诊断、防治方面有改进或创新,经市级以上专家鉴定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验的效果和质量。

  (十)参与研制或改进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处方工艺等,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能显著提高畜禽生产性能、疫病防治效果和降低生产成本,并在生产中得到推广应用。

  (十一)参与草地改良产品、人工种草、青贮和秸秆氨化等饲料生产加工,能按规定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二)承担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测工作,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且与省、市级同类检测机构进行比对试验,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三)参与畜牧兽医综合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在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指导信息服务、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创新业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推广或表彰。

  五、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作者之一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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