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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策及建议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22-03-12所属栏目:农业论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初级农产品安全认知和要求越来越高。自2006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5年,农业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至今也近20年,但农产品质量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县内仍存在蔬菜有机磷农药残毒、茶叶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水果滥用激素、畜禽产品滥用禁限用兽药、水产品使用孔雀石绿和休药期用药等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策及建议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一)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前提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农业投入品不合理使用,农产品不科学生产导致农产品污染严重,因此,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充分认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农业标准化生产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也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和饲料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国务院明确提出的要求。同时,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安全质量,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村经济收入,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是食品安全的前提和健康保障

  农业生产中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激素和抗生素等农业化学投入品,是保证农业丰收和农产品优质的重要手段。但片面追求产量,投入品使用不科学、不规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农产品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势必影响人民生活健康。食品安全生产是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保障,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

  从我国农业生产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从源头监管的7项基本制度。一是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禁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是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四是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六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七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监管首先就是要把农产品专项整治放在首位,杜绝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禁用农业投入品,让农产品生产者购买不到禁用和伪劣投入品,无法乱用和滥用农业投入品。由于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导致执法办案能力有限、监管不到位,大多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抓不到重点。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策

  (一)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以县内蔬菜生产基地和合作社、水果、茶叶、中药材基地为重点,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管控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建议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加强对全县149个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推行实名购买、电子档案和追溯管理;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每年至少3次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每年对农资经营人员组织培训1次,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强化农药使用指导,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养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推进科学选药用药。

  (二)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在农事重点时节,从产、供、销三方面同时发力,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领城,对农资违法行为进行追踪溯源和全链条打击,推进电子商务领城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问题查处,对重点产品、企业、时段加大线索摸排和联合打击力度。1.狠抓执法办案。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重要抓手,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针对农药隐性成份、兽药非法添加、种子无证或套牌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2.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举办全县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农资和技术服务送到乡村。3.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菜篮子、粮食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建立“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4.推进社会共治。完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针对假劣农资举报案件,构建快速处置机制,防范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问题。

  (三)开展畜牧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痩肉精”整治重点。以生猪养殖为重点,重点查处向养殖户销售“瘦肉精”或销售含有“痩肉精”成分产品、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贩运及屠宰过程中使用“痩肉精”等行为。1.养殖环节。一是要摸清县内3个养殖场底数,逐级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养殖场签订“痩肉精”安全承诺书。二是实行出栏保证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站提供出栏保证书。三是着重做好对养殖场养殖档案的检查,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耳标号、商品饲料、自配料原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四是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养殖场日常及出栏检测。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液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五是加强对养殖场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六是鼓励和支持养殖场与屠宰厂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2.收购贩运环节。一是摸清县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状况,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备案形式对车辆及其活畜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3.屠宰环节。一是做好县内生猪屠宰厂统计工作。二是督促屠宰厂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三是督促屠宰厂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记录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四是督促屠宰厂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

  (四)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以县内兽药经营户、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1.严管54户兽药经营户。以销售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户为重点,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2.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以规模养殖大户为重点,严格检查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户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水平,严厉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3.严厉打击线上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加大网络举报投诉信息核查力度,认真查找摸排违法线索,集中力量惩治一批无证经营或经菅假劣兽药的违法主体。4.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推广应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组织开展兽药生产经营环节追溯工作专项监督检査。

  (五)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整治行动

  以全县水产养殖户为重点,以当地主要养殖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为重点药物开展整治。1.督促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在全县97户水产养殖户中,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品等档案,推进行业自律,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力度。2.强化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强化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引导养殖生产者科学、合理、安全用药。3.加强监管责任落实。组织全县范围内开展水产养殖用药情况执法检查,指导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品标签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者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质的行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策及建议》来源:《云南农业》,作者:张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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