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20-08-28所属栏目:经济论文
本文以企业债务重组中面临的涉税事项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总结当前我国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与不足,并且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预测相关国家税收政策改革方向和着重点,从而达到更好促进企业完成债务重组的目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一、债务重组概述
债务重组通常所指即“企业债务重组”,它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在此情形下债权债务人双方自行或者通过法院调解来就相关债权债务事项进行协商,债权人准许债务人少支付债务或者延期支付债务,或者减免对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利息的情形。企业债务重组按照具体偿还的标的物不同可以划分为四大种类,其分别是:以资产偿还债务式债务重组;以债权转化为股权式债务重组;以修改对债务人有利的合同条款式债务重组以及上三种方式并用的债务重组。以资产偿还债务式债务重组是最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它是指企业以其自身拥有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等账面资产来抵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以债券转化为股权式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把应付债权人的债权转换成对应金额和份额的股权,作为一种所有者资本投入的方式来来进行债务重组;以修改对债务人有利的合同条款是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考虑到债务人的经营困难情形对应收的债权本金或者利息等资金予以减免,或者对债权进行展期推迟应当债权的收取时间等等。以上四种方式由于在具体执行中所涉及的标的物不同,因此相应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虽然我国相关部门已经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及税法制度中对债务重组的事项做了一些规定和指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方面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如何改革相关税收政策,降低债权人损失,挽救债务人危机是我国税务制度建设发展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企业债务重组中存在的涉税问题与不足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虽然针对债务重组准则的变更适时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但是由于税收法律法规有关债务重组事项的规定尚处于初期摸索阶段,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旧存在种种问题和不足之处,具体如下:
(一)税法针对债务重组中对纳税人身份界定不明确当前我国税法中对于债务重组的相关税务判定和税务执行绝大多数是依照业会计准则来制定的,因此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就决定了税法中的债务重组事项应当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更新而不断与时俱进加以更新完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准则最近一次修订是发生在2019年5月份,该次修订对债务重组的概念以及相关界定做了较明显的改动,但是与之对应的税法中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制度依据则依旧是沿用2006年老会计准则下对债务重组的界定,即老准则下债务重组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协议条件修改的事项称为债务重组”,概念界定的滞后会导致债务重组的外延性有了明显不合理扩大,从而会导致税务部分在处理债务重组过程中,难以按照当前企业会计准则正确的区分出债务重组的当事人,从而使得纳税过程中征纳税事项难以准确无误的执行。
(二)债务重组中税收优惠覆盖范围较窄我国当前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然对债务重组事项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力度以及覆盖范围较窄,从而导致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我国当前税法中对债务重组的特别规定仅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而对于诸如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在债务重组事项中并无单独提及,即在债务重组情形下这些税种的税务处理同正常情形税务处理一致,并无任何优惠政策可言。例如相关交易涉及土地增值税时,债权方按照增值额采取超率累进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业的债务重组的债权人而言,其已经在重组过程中放弃了其一部分应当享受但未享受的权利,因此再让其额外支付该部分的税费明显不合理也不可取;对于企业的债务重组的债务人而言,其自身就是因为经营不善出现了资金危机才被迫进行债务重组,其财务资金状况本身就十分紧张,再对相关交易视同销售支付税费也无疑是对债务人财务危机现状的雪上加霜。因此,在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都不愿负担债务重组中所发生的税费时,当事人双方就有动机采取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来躲避税费的征收,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以及对税收政策的侵犯。
(三)债务重组中税收优惠执行的监管不足根据分析可知债务重组的税收优惠可能体现应纳税额上的减免也有可能体现在应纳税税率上的降低,因此对于享受债务重组税收优惠的企业而言,倘若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相关税务部门监管不当,则很有可能出现企业在缴税时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少交或者不交税款,从而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目前我国跨地区、一体化的税务服务体系尚在建设和完善过程中,针对跨地区的债务重组事项,并没有完全形成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机制,从而会导致不同税务部门之间会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滞后的情形,继而会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很难对区域外的企业进行后续监督管理工作,而区域外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的债务重组情况并不知情,没办法实施监督管理。由于监管不及时,非常容易被重组企业利用,做出不正当的避税行为。目前,债务重组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税务机关间重组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都需要尽快完善。
三、企业债务重组涉税问题的改革方向
针对上文分析中我国债务重组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方面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改革改进:如果债务重组涉税界限不明确,需要明确债务重组企业界限;如果债务重组涉税优惠政策不明确,可以从所得税、流转税及其他税三个方向入手;如果债务重组涉税出现监管不到位问题,则需要健全监控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债务重组中纳税人身份如上文定义所述,债务重组事项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在上述情形均满足的情形下才可认为该项经济事项属于债务重组事项,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税法中对处在债务重组中双方当事人的纳税权利和义务进行相应的划分和判定,并继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对于不能完全满足上述债务重组定义的债权债务人则不能认定双方发生的交易事项为债务重组事项,因此不能享受由债务重组事项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税收法律法规应当对故意冒充债务重组债权债务人的企业实施一定的税收惩罚措施,从而避免企业投机取巧虚假申报来享受债务重组税收优惠的不良行为发生。债务重组中双方当事人纳税身份的明确,一方面可以使得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来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盲目或者错误运用税收法律法规给自身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相关税收执法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来对其进行正确的债务重组涉税事项指导,从而达到同时保证双方当事人税收权利和国家税收威严性的目的。
(二)加大债务重组的税收优惠力度债务重组是企业自救的方式之一,因此相关税务部门应当在企业自救过程中给与其一定的税收政策的优惠,共同帮助企业渡过经营难关,促进企业长久发展,具体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可以从以下三点展开。1.对于债务重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债务重组的本质目的就是通过债权债务双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做出一定的让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避免债务人破产促进企业长久稳定的发展。因此,税收中如果针对债务重组事项给与债务人企业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则无疑会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从而达到更好促进债务人经营状况好转继而持续稳定发展的目的。具体来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其一,直接对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所得税减免,这种直接性的减免既可以体现在税率上的减免也可以体现在所得税额上的减免,通过直接减免的方式让债务人企业直接明了的享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其二,间接对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进行所得税减免,这种方式可体现在增加企业所得税扣减额例如参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等。只有从根本上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才能更好的帮助债务人企业更好的渡过难关,保障其持久稳定的发展。2.对于债务重组企业的增值税优惠。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债务重组存在以资产偿还债务式债务方式,以资产抵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一方面可以使得债务人债务负担得以降低同时还使得偿债资产的价值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也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收回,避免出现无法收回债权而计提大额坏账的情形。根据现行的债务重组税法政策可知,当企业以自身的原材料、存货等资产进行抵偿债务时,其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方式照常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从而使得债务人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未享受到增值税减免带来的优惠政策3.对于债务重组企业的其他税收优惠。债务重组中倘若债务人以房产或者土地等资产来抵偿债务时,则会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高额的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等税费。土地增值税是适用超率累进税率,房产税的房屋转让税率也为转让收入的1.2%,如果债务人以房产或土地作为标的资产进行抵偿债务,则会产生高额的税负。因此,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应当对债务重组过程中以房产、土地等资产来抵偿债务时,给与一定的除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种的减免,这样以来一方面可以达到更大程度上减轻债务人企业的财务负担促使其早日摆脱经营危机,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企业为了减免税费而采取极端的违法措施,从而促进法制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通过加大对债务重组中双方当事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一方面可以使得债务人企业在经营困难阶段享受到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扶持,感受到国家政策的关怀和补贴,从而帮助其更好、更快的从企业经营危机中走出,从而最终达到促进我国企业整体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扩大,也可以使得本身在债务重组就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得以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从而弥补债权人因执行债务重组事项带来的亏损,使得债权人企业不排斥与债务人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和解协议,最终达到双方互利共助、和谐发展的双赢局面。
(三)完善对债务重组企业涉税工作的监督管理从上文分析中可得知,债务重组的涉税事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关税务执法部门的全程监管,可能会给重组企业在税收业务的处理上提供偷漏税的时间,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造成上述问题的本质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当前对于债务重组涉税问题的监管不到位以及相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尚未完善。因此,在当前经济环境背景下加强对债务重组企业的监控管理,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一个全国务机关可以传递和共享使用重组税收优惠系统的平台,所有税务机关管辖的重组企业的税收都要在此平台上显示并关联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可以使得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及时了解到跨地区的债权债务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涉税问题的执行进度和执行情况,从而使其掌握到一线的债务重组信息,便于加强对债务重组过程的监管和指导,从而实现一方面能更好的为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双方企业进行税务指导;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税收收入的足额足量的征收从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与债务重组有关税收优惠偏少,但随着我国“减税降费”大红包对困难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不断支持。作者相信有关债务重组的各项税收优惠也会应运而生,将会对各债务重组企业注入一剂强心剂,使债务重组让利者得到补偿,困难者得到补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充足的血液。
参考文献:
[1]沙涛.债转股与企业债务重组[J].中国金融,2017(04):28-29.
[2]姬慧超.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的思考[J].税务筹划,2018(14):20.
[3]王雨.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6(23):46-47.
[4]龙靓.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基于中国二重的案例分析[J].农村金融研究,2016(05):31-34.
[5]李孟霖.企业债务重组会计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06):132-133.
作者:张青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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