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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研习培育智能技能教学探究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20-05-22所属栏目:教育论文

  

  法律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学生的“智能技能”,即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教学,主要是“课堂讲义式”教学[1],由教师依托教科书进行法理阐释,偶尔举几个案例讲解一下。这种教学方式,对于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也许是有效的,但不足以培养智能技能。原因在于,智能技能属于隐性知识,必须由学生亲自动手、在做中学。从各国(地区)的教学实践来看,培育智能技能的最理想方式,当推“案例研习”,因而有必要对此作深入研究。

以案例研习培育智能技能教学探究

  一、智能技能的涵义及培育要求

  智能技能属于法学隐性知识。隐性知识是相对于显性知识而言的。1958年,英国学者波兰尼在《个人知识》一书中,以能否编码为标准,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2]。其中,隐性知识是指“存在于个体或组织网络中,具有情境依赖性而难以被编码的知识”[3]。与显性知识相比,隐性知识具有情境性、个人性、意会性和实践性等特点。隐性知识存在于各个学科领域,法学领域的隐性知识,即为“法学隐性知识”。如果说,法学显性知识是关于实体法、程序法等方面的知识,那么,法学隐性知识则是如何适用法律处理问题的知识,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技能。根据何美欢[4]老师的观点,这种技能包括两个部分: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其中,智能技能是指“使用符号的能力,是一种程序上的认知”,是“知道怎样”,换言之,这是一种处理法律概念、条文及其他法律资料的能力,其核心是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实务技能虽然涉及法律,如草拟法律文件、谈判等,但它的核心是处理法律业务中的人际关系。在法律业务中,必须兼有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才能成事。但是,要形成实务技能,必须有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及对人情世故的透彻理解,故其培养的最佳途径不在学校,而在学生毕业后的执业中[5]。因此,学校培养法律技能的重点,应当是智能技能(intellectual skills)。智能技能的培育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传授。即对实体法、程序法和法律实务等知识的传授。由于它们属于显性知识,课堂讲授是最有效率的方法,本文对此不作讨论。二是技能训练。具体包括:(1)认定和核实任何与法律问题相关的事实的能力;(2)分析事实和就被争议的事实构建或批评某论证的能力;(3)认定法律问题和就法律问题构建有效和中肯切题的论证的能力;(4)明白任何法律的基础政策以及社会环境的能力;(5)明智地运用一切资料进行研究的能力;(6)分析和阐明抽象概念的能力等[6]。质言之,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这种技能,是典型的隐性知识,仅靠讲课是培养不了的,其惟一的培育方法,是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不断地练习。由是,案例研习成为最佳选择。

  二、案例研习与“智能技能”培育要求的契合

  案例研习肇始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于1870年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C.C.Langdel)教授首创,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分析案例来阐述法律规范和法理。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有判例法传统,案例教学历来受到重视。但是,这一教学法本身存在严重不足,因为案例总是有限的,不可能覆盖整个法域,仅凭案例教学不足以系统掌握法律知识。于是,人们根据大陆法系的特点对其改进,即在系统传授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再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形成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这种方法始被称为“案例研习”。案例研习在大陆法系诸国,如德国、日本等,得到了广泛应用,不仅用于法律教学,而且用于法官培训,效果显著。我国台湾地区因为继受德国法的缘故,对案例研习亦甚重视,尤其是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更是身体力行,其在大陆学界讲学或授课,基本上都采用案例研习的教学方式[7]。近年来,案例研习受到我国大陆地区重视,一些精英法学院纷纷引入,如从2009年起,清华大学开设“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课,中国政法大学开设“民法案例研习课;2012年,北京大学开设民法、刑法案例研习课;2013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案例研习系列教材等。案例研习何以广受青睐?原因在于,它与“智能技能”的培育要求几乎完美契合。案例研习的重点在于“研习”,即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己动手,对具体案例进行研究、讨论,融入案件情境中,得出处理意见,并撰写研习报告。案例研习过程,是一个典型的认定事实、解释和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其至少具有如下功能:其一,沟通知识与技能的桥梁。培育智能技能所要解决者,无非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其要害是,使学生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处理案件的技能。案例研习的实质,就是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根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正好为知识与技能搭建一座桥梁。其二,实现角色转换。学生在动手处理案件中,其角色已经转换,他(她)必须把自己当作一个律师,“像一个律师那样去操作”(do like a lawyer),沉浸于案件处理中,通过认定事实、寻找法律依据,想方设法解决问题。其三,有效的纠错机制。案例研习中有多个互动反馈环节,包括老师的引导,小组的讨论,全班一起研讨,以及老师的点评、总结,它们构成案例研习的纠错机制。最关键的是,案例研习属于“纸上操作”,可以针对不同的案例多次做,针对同一案例反复做,从而使不足之处一个个暴露,找到差距,寻思解决之道。这些纠错机制,使学生能够在对比、检验中反思自己的做法,保证学到正确的技能,而不至于误入歧途。最后,批判、反思意识的萌生。对于智能技能的培育,案例研习的功能不仅在于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实践对象,从更高的层次来看,它还使学生萌生对现行规范进行批判、反思的意识。原因是,学生在适用法律解决争议中,必然会碰到现行法律规范本身在解决争议中的合理性、有效性问题,这就为其批判、反思现行规范,进而优化、完善现行规范提供了合适的进路[8]。正是由于案例研习具有上述功能,使其能够几乎完美地契合智能技能培育的要求,以弥补现行“课堂讲义式”教学的不足,因而受到广泛重视。

  三、以案例研习培育“智能技能”的步骤

  案例研习课涉及学生个体研习,撰写法律文书,小组讨论,班上讲述和教师点评、总结等环节,大致分四个步骤:1.个体研习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学生面对教师发放的案例原始材料,通常是既新鲜又害怕,想接受挑战,但又担心不能胜任,需要老师(也可以安排有经验的研究生)适当指导。在研习中,学生要完成如下工作:(1)研究案情。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2)理解争议。找到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并将案件中的生活事实“翻译”为法律概念,以法律概念来把握争议问题;(3)寻找请求权基础,或称“寻法”。根据争议问题寻找据以支持当事人权利主张的法律规范,即“请求权基础”。这是一个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使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相互阐明、相互验证的复杂思维过程:一方面,是从案件事实出发去寻找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来判断该规范是否适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是尝试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9]。(4)寻找抗辩事由。寻找请求权基础后,应进而研究是否存在足以反驳当事人主张的抗辩事由,以维护他方当事人的权益。个体研习的成果,表现为学生个体撰写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或词。2.小组讨论个体研习完成后,应组织小组讨论。讨论的内容包括上述研究案情、理解争议、寻找请求权基础和抗辩事由四个方面,意在通过互相对比、讨论,丰富认识、纠正错误。小组讨论后,各学生完善自己的法律文书。3.班上讲述各小组派代表1-2人(也可由老师随机指定,或自愿上台)面对全班讲述,其内容包括四个部分,即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关系分析,请求权基础、抗辩事由的判定,以及适用法条的论证。讲述时要求尽量脱稿,以锻炼心理素质和在压力下的思维能力。4.教师点评、总结教师先点评各组情况,分析各自得失,然后按照案例研习的四方面内容逐一分析、点评,重点在于展示规范的法律思维方式,总结案件研习的规律,为学生以后研习案例提供参考。学生根据教师的点评,进一步修改法律文书,形成案例研习的最终成果。

  四、以案例研习培育“智能技能”的策略

  案例研习的目的,是培育学生的智能技能。但是,由于各校情况不一,不同年级的学生法律素养差别甚大,因而在实施案例研习时,应当采取针对性的策略,以取得实效。这些策略包括课程的设置、规则的制定、案例的选择和授课人数的控制等。1.课程的设置案例研习本身属于技能训练,旨在培养学生解释和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其课程性质应定位为专业实践课。在开始阶段,以设置选修课为宜,待条件成熟后,再调整为专业必修课。有效的案例研习,以掌握一定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为前提,因而其开课时间不宜过早,不建议在低年级学生中开设,以免因难度过大打击学习信心。比较理想的开课时间,以高年级为宜,最好是在学生实习之前一个学期开设,这样可以使案例研习与实习相得益彰。2.规则的制定案例研习必须依一定规则进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在案例研习前,教师应拟定研讨、评价的规则,并督导学生遵守。具体包括:学生有积极参加研习、讨论和撰写法律文书的义务,不允许“搭便车”;学生应公平分享发言机会,如有观点分歧,应彼此尊重;发表意见应当客观、真诚,讨论和评价应具有开放性,并通过不断归纳,逐步修正错误,形成最终的思考结果[10]。在研习中,指导老师应适时进行干预和引导。3.案例的选择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对研习效果有很大影响,故须精心选择。大体上,选择案例最好符合两个原则:(1)真实性。真实案例来自于现实生活,还只是一些原始的素材,学生必须从中分析和抽象出案例事实,从而使案例研习更接近于“实战”。这不仅利于技能训练,而且能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培育人文情怀。(2)适应性。案例应与学生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相适应,不能太难。所以,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适当控制所涉知识领域和内容的广度、深度,使学生感到“跳一跳就能摘到桃子”,增加研习信心。当然,如果所选案例是主讲教师亲自办理的案件,则更佳。这样的案例,即使在情感上,也更能吸引学生参与研习;此外,选择自己办的案件,老师在点评、总结时,还可以与学生们分享办理此案的心得和经验,对学生的帮助更大。4.人数的控制案例研习的特点,决定了参与授课的人数不能太多,必须实行小班授课。一般以30人左右为宜,以保证每个学生能够比较充分地参与研习、讨论,如果达到40人,就难以组织,而效果亦受到影响。我们之所以主张,在初始阶段只把案例研习作为选修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到师资限制,尤其是在地方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晓蕾.“案例研习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6):144.

  [2]朱继胜.论法学隐性知识的传授[J].教育评论,2016(8):138.

  [3]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清华法学,2006(3):113-116.

  [4]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303.

  [5]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01-102.

  《以案例研习培育智能技能教学探究》来源:《高教论坛》,作者:朱继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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