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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生产经营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20-02-29所属栏目:政法论文

  

  食用菌就是可供食用的大型真菌,在菌种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菌种权损失让食用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食用菌的质量很难实现有效管理,菌种的生产条件非常的苛刻,在管理尺度很难实现高效的把握等。深入分析了食用菌生产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现实意义进行详细的探究。

食用菌生产经营相关法律问题

  1食用菌生产经营的现实情况

  由于食用菌品种名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使得市场上的食用菌种类非常繁杂,名称也花样百出,重名的食用菌不计其数。即便是新出现的品种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维权存在着诸多的阻力,食用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菌种的侵权问题而言,别人是否盗取了产品,盗取的数量有多少,都无法做到有效的获取,这就给后期的维权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度[1]。知识产权问题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生产者和研究者的主要工作就是创新,创新成果一旦被盗取,对于创造者来说创新就意味着没有了任何的价值,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使研究者无心再进行任何研究,这就使得有些生产者宁愿去购买试管的菌种,也不愿意再自主研发新的品种。《种子法》中规定,食用菌不属于主要的农作物,在推广的时候,不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审核就可以进行生产了,这是非常严重的漏洞。在某些规定中,对食用菌进行一些约束,但是起到的作用却是微乎其微的。食用菌的菌种与众不同,生产比较便捷,但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要获得母种,在合适的环境下就可以快速的进行生产销售,这样的生产过程没有得到严格的约束,使得菌种的品种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食用菌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2.1维护品种权益困难

  如今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理念还是比较淡薄的,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植物品种也是这样。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育种者对自己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具有独自占有的权力,对于授权品种可以进行直接的占为己有,同时还对品种的使用权进行同步占有,他人或者是以商业为目的的行为不能实现对该品种进行无限使用。《种子法》中明确指出,对非主要农作物进行新品种培育和引进不需要进行强制性审定,属于自愿申报的范畴。食用菌属于非主要农作物,在对其进行推广的时候,可以直接进行生产即可,不需要进行国家或者是省级的审定。如今食用菌品种认定的非常少,其具有较强的特殊性,生产者在获得一支试管种或者是一个子实体以后,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之内繁育出很多的菌种,将其投入到市场以后获得高额的经济收益。对于上述的情况,我国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使得菌种市场只有用来获取高额利润的菌种,没有具有相应概念的菌种。对于菌种培育者来说,即使是他们的新品种通过了相应的认定,他们也无法实现对自己授权品种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2]。

  2.2菌种生产销售混乱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把菌种划分成为母种、原种和栽培种三个等级,以此为基础创建了食用菌管理的新模式。依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理论上可以将菌种销售给以栽培为主的生产经营者,但是实际情况却完全不一样。菌种生产者为了使成本得到有效的节省,他们愿意购买原种和母种来进行生产经营,这就使得菌种场对原种和母种进行随意的销售,三个等级的食用菌菌种同时销售,造成食用菌市场异常的混乱。一旦出现任何的问题,生产者就会推卸责任,销售方成为了责任的全部承担方。食用菌生产者购买母种或者是原种以后,他们自己进行栽培销售,从民法学的角度讲,这种方式培育出来的栽培种应该属于原种或者是母种。

  2.3越级生产难管理

  根据有关的规定要求,食用菌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和个人都需要有《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许可证的个人或者是单位一定具备相应的条件。这对于有些个体菌种生产者来说,具有很大的难度,所以拥有食用菌生产许可证的人少之又少。大多数的食用菌生产者理论知识水平比较低,但是其操作能力却比较高,不能让他们放弃菌种的生产活动,需要这样的人才来不断发展食用菌市场。个体菌种经营者申报了三级菌种场资格,他们不向原种场和母种场购买栽培种,他们自己对母种进行分离,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这也是小型生产者的无奈举措。目前的菌种发展形式不能将这些个体生产者抛弃,需要他们开展一定的实际工作,因此食用菌领域的管理者一定要对这类问题高度的关注,不断地颁布新的政策,对食用菌的发展模式进行积极的创新[3]。

  3食用菌生产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

  3.1充分了解食用菌生产经营基础法律法规

  食用菌生产与其它产业的生产相比较,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食用菌生产必须持有《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而如果生产者只是栽培经营,可以不用办理此证件,但必须至相关的部门完成相应的备案工作。与《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同的另一种许可证就是《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此证的办理通常都是在当地完成审核,由县级相关部门审批,经核对之后进行发放,同样也需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母种生产者进行生产必须配置试验场所及其相应的设备,其生产条件、环境卫生等必须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此外,还有《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此证的发放方式与《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同。栽培生产场地条件及其卫生环境也同样需要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是国务院相关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而由地方政府所制定的管理规章则属于地方政府。两者皆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又有着各自的权限范围。简单的说,如果所从事的食用菌生产经营内容没能达到《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标准,但是符合地方或省级标准,就属于合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禁不按相关许可证规定或无证从事食用菌的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可租借、买卖、涂改及伪造。食用菌的生产经营个人、单位必须依照《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范》进行食用菌生产,与此同时,必须对食用菌构建相关的档案,详细记录菌种流向、检验记录、技术专员、操作人员、菌种来源、培养条件和配方、生产数量、时间及地点等内容[4]。

  3.2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在对食用菌的生产事故进行仔细的研究以后发现,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食用菌企业中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比较低。食用菌企业出现任何菌种的问题,都会给整个行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一定要对食用菌行业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讲,深入到食用菌生产区域中加大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政府要给食用菌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提供优质的维权服务,使法律法规知识有效的传播到农村和食用菌企业中。在进行宣传教育的时候,可以借助身边的真实案例进行讲解,从而使食用菌生产经营者的防范意识得到明显的提高。政府定期给食用菌经营者提供菌种辨别的专业性知识,使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使食用菌经营者实现科学的种植,同时具有一定的辨别真假菌种的能力。注重提升食用菌经营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一旦购买到劣质菌种,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维权。

  3.3种子保险策略

  食用菌也是农产品之一,国家需要大力扶持食用菌生产企业,使其享受更多的优惠。对于食用菌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来说,政府一定要加大扶持的力度,不断加大对食用菌产业的资金投入力度,促使食用菌企业不断创新,使食用菌企业实现良性发展。创建具有资质的食用菌检验部门,为食用菌生产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鉴定服务,从而有效降低食用菌行业的质量风险发生机率。食用菌生产企业会受到恶劣天气等很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导致食用菌在生产的过程中,会有变故的情况发生,从而给食用菌企业带来巨大的危险,一旦造成严重的事故,就会面临着巨额的经济损失。如将这些风险附加在食用菌食用者的身上,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不公平的;而将这些风险全部附加在食用菌生产经营者的身上,他们又无力全部承担。所以,以我国的国情和食用菌生产企业的特殊性为根本出发,认真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在食用菌企业中制定科学、严谨的保险策略,从而实现对所有风险的有效分解,使食用菌企业实现快速发展,朝着更加健康、高效的方向迈进。

  4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受到外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食用菌市场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通过建立健全具有较强针对性的食用菌法律法规,使食用菌市场中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食用菌管理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给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法规知识服务,使食用菌行业的法律意识得到不断地增强。一旦在生产经营中遇到问题,可以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从而使食用菌生产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康宁,洪戎,朱显英.论食用菌菌种生产与经营法律规定[J].中国食用菌,2019,38(3):66-68.

  [2]杨晓峰.菌种生产和经营的法律规定[J].农村百事通,2017,27(12):154-156.

  [3]袁滨,柯丽娜,刘俊斌,等.漳州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现状与发展策略[J].福建农业科技,2016,46(6):90-92.

  [4]宋驰,姚璐晔,徐兵,等.食用菌液体菌种生产技术标准现状与对策[J].中国食用菌,2017,38(3):16-20,25.

  《食用菌生产经营相关法律问题》来源:《中国食用菌》,作者:霍柯言 张一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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