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19-06-01所属栏目:社科论文
摘 要: 有关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的相关内容不论是学术界还是社会各阶层都存有不同看法和观点,其中主要争论的内容是围绕人格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相关内容阐述,介绍人格权法的概念和属性,并针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两种态度争论进行分析。最后针对民法典应当如何规定人格权法提出几点建议和措施。目的是为了促使我国人格权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和功能,保护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推动我国人权事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法; 争论
我国于 1986 年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 1987 年元旦正式施行。《民法通则》首次对于我国人民的人格权制度进行规定。而在随后的 31 年时间内有关人格权的理论研究从未间断。为了积极响应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应当针对人格权立法相关事宜提高重视程度,加强人权保护对于我国的每一位公民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也正是在这一发展阶段,有关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在各界都引起了重大争论。
一、人格权的概念及属性
( 一) 人格权概念
人格权是指我国宪法赋予民事主体固有的多种人身权利,但是人格权属于非财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相关权利。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是一种绝对权同时也是一种专属权利。[1]人格权为支配权表现为具有极强的排他效力,而人格权为绝对权时表现为其他任何人不得进行妨碍和阻止其权利实施。人格权也是一种专属权利,表现为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代为行使。但是现阶段多数人将人权和人格权概念进行混淆,人权与人格权拥有完全不同的概念属性。人格权拥有多种属性权利,而人权则是以道德角度出发对人性、道德、自由等概念的汇总。而在法律层面来说人权代表着自主决定、自由发展,其强调的是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法律权利。
( 二) 人格权属性
总结人格权的属性,将其分为以下四点内容。首先人格权代表着自然人所拥有的固有权利,民法理论中提出自然人自出生并设立法人时其就已经具备享有人格权的资格。当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后其始终与民事主体共存。但是人格权并不会由于自然人死亡而丧失其应有的法律效应,只有当自然人的人格在法律意义上消失,人格权才会失效。其作为固有权利,会始终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基本权利。[2]其次是人格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基本性质,主要表现为民事主体如若不享有人格权,那么也意味着其不再拥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在丧失民事主体地位后,其在法律层面中也不再享有人格地位。并且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人格权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其三是人格权的专属性,人格权的专属性表现为其与民事主体之间不可进行分离,若民事主体不复存在在法律层面中人格权也丧失其意义。并且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继承甚至放弃。除此之外,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不受到法律之外的其他条件和因素制约。最后是人格权具有保障性,人格权的保障性不仅仅限制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寻求保护。人格权所拥有的法律权利内容较为复杂,但是将人格权的内容全部法定化后可以防止人格权被他人非法侵占或滥用。
二、对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持否定态度的争论
( 一) 人格权是固有权利
有关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的相关内容引发了巨大的争论,其中主要争论内容是围绕人格权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其中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大部分人对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持有否定的态度,他们认为人格权法应当纳入民法典中有关自然人的章节内容当中。持有否定态度的人认为人格权是固有权利,其是自然人在出生时局被赋予的法律权利。[3]同时人格权也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代表。人格权与民事主体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并且人格权也是所有民事主体所拥有的一种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其中生命、健康、肖像、姓名、隐私等多项内容都可以作为人格权的载体。人格权自人的出生就被法律所赋予,而在死亡后人格失去法律意义后所消失存在的意义,这是一种伴随生命诞生而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人类生存在固有的权利。
( 二) 人格权是宪法性的权利
人格权在法律中的本质是宪法性权利,并且人格权在宪法当中与物权、债权等都拥有平等地位。以字面意思理解人格权可以将其视为对于人格进行保护的权利,但是实际意义上人格权却是由早期宪法赋予的一种保护权利而逐渐沦为民法中的一种权利。人格权早期内容起源于我国宪法赋予的基础权利。[4]并且我国民法典当中并对针对人格权进行正面的权利内容规定,民法典中规定人格权仅仅是对内容进行概括以及其中所涉及的具体保护性规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将自然人的人格作为法律制度条例的起源和基础,人格权应当是自然人在出生后被授予的一种自然权利。自然人所拥有的人格权并非是由民法所赋予的。也可以将其理解为人格权作为宪法性的基本权利,其在法律当中的地位要远远高于民事权利。
( 三) 人格权独立成编与民法典相矛盾
对于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持否定态度的群体,除了认为人格权是固有权利以及是宪法性权利外,还有最为重要的理论依据就是他们认为如若人格权进行独立成编那么将与民法典内容发生逻辑性冲突和矛盾。首先,人格权自人出生而被自然赋予,当人死亡后失去法律意义而终结。这一过程中人格权的赋予与消失与自然人的主观意识不存在本质联系,并且人格权在赋予的同时也决定了其不得转让、抛弃与赠与。人格权如若独立成编,将代表以一个全新的态度去对人格权进行重新定义,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时不仅以其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内容,同时还将其对于人格的保护和尊重作为民法典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除此之外,民法典在进行编纂过程中拥有严谨的逻辑关系,并同时兼顾了法院以及社会多个不同阶层进行学习和宣传,如若在这种条件下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那么将会与民法典产生巨大的矛盾激化。
三、对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持肯定态度的争论
( 一)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法学体系内的必然结果
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另一部分群体则对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持以肯定的态度。致使他们持肯定态度的理由如下,首先他们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潘德克顿法学体系中的必然结果。他们以德国的民法典潘德克顿法学体系为例,这套法学体系就是以法律关系理论作为民法典的框架,将多种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进行汇总,并最终由多种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共同组成民法典体系。民法的本质依旧隶属于权利法,而将人格权进行独立成编依旧是参照民法典的法学体系进行构筑,当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后,其不仅能够以独立的姿态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内容,同时还可以促使民法典的法学体系实现多元化发展。在借鉴德国民法典体系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人格权独立成编后并未对民法典体系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反之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促使了民法典法律体系的再次完善。
( 二) 人格权的内容不得规定在民法典的主体制度中
人格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应当独立于民法典分则的体系当中。作为保护人权的基本权利法则,其应当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权利并列构造。当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其不仅是单独侵害了人权,同时也会对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造成损害。[5]为了有效避免这一现状,需要在民法典的分则当中明确作为民事主体其应享有的人格权具体内容,并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保护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体现出人格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的性质。除此之外,在民法典的主体制度当中不应具有调整人格关系的权利,人格关系的内容只能通过人格权法内的相关制度条例进行调整。并且人格权规定与民法典的主体制度当中还会对立法造成一定的困难,表现为当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后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以民法典总则作为标准,而民法典分则中的人格权也针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内容规定,造成二者发生逻辑矛盾。
( 三) 人格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总结
在我国 1986 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一章对于人格权进行了独立的内容设备,这也为对于人格权独立成编持肯定态度的群体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内容依据。1986 年未修订的《民法通则》当中有 8 个条文的篇幅都在针对人格权进行相关内容阐述和规定。[6]除此之外,其还是首次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等进行并列组合。这一情况也代表我国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将人格权的相关内容与其他基本权利进行平等对待。为后期的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重要的立法依据。
四、民法典中应当如何规定人格权法
( 一) 人格权法
在民法分则中进行独立设编虽然现阶段有关人格权法是否可以独立成编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并引发重大争论,但是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的最佳解决策略应当支持其独立成编。并且这一观点也获得了诸多自身的民法学家支持。2015 年 11 月 14 日举行的“民法典编纂与创制发展”会议当中曾提出有关是否可以将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编的可能。其中江平教授认为民法典在起草修订的过程中就已经明确了人格权独立设编,并在 2002 年《民法通则( 草案) 》中得以体现。他表示应当继续坚持这一态度,虽然在立法期间会有诸多困难,但克服这些困难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可以实现的。人格权法可以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内容要突出人权的地位以及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当中所发挥的价值。除此之外,独立设编的人格权法还应当突显出 21 世纪民法典所独具的特色。
( 二)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不论将人格权法放置于民法典中的任何一部分进行规定,都必须明确和细化人格权法的基本内容,要做到言简意赅。其次人格权法作为一项权利法,在规定其内容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指出民事主体在人格权法中可以享受哪些人格权,每一项不同类型的人格权具体内容如何。如若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应当如何采取措施进行法律惩罚。最后需要特别强调,民法典在规定人格权法时要强调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以享有人格权,不能错误的认知为仅有自然人可以享受人格权。五、结语综上所述,有关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至今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其引发的重大争论仅代表着不同的观点和意见。民法典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参考,同时其也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典也在同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本文仅针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进行了相关内容的阐述,目的是希望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提出一些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分则设置人格权编的法理基础———对人格权编不能在民法分则独立规定四个理由的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11( 04) : 126-139+208.
[2]庞伟伟.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以既有规范为中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09( 04) : 190-205+209.
[3]张素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必须正视的几个基本问题[J].东方法学,2018,11( 02) :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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