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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校园欺凌与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探析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19-05-23所属栏目:社科论文

  

  摘 要:近年来校园欺凌与暴力问题逐渐引起我国最高决策层的重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概念认知正逐步深入和明晰,健全完善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多元社会化防控体系已经迫在眉睫。检察机关在校园欺凌与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中,肩负着重要角色和使命。在诉讼环节,检察机关应秉承双向保护理念,适度加大惩治力度,建立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组织)和办案模式;在非诉讼环节,检察机关应促进反欺凌与暴力的法律法规完善,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反欺凌法治教育及技术防范,强化学校、教师及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加强普法宣传。

检察机关参与校园欺凌与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探析

  关键词:校园欺凌与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检察机关

  近年来,中小学校园欺凌与暴力案例时有发生,对中小学生自身、校园环境、家庭幸福、社会安定和国家未来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在新时代背景下,加强中小学生校园欺凌与暴力综合治理,关系在校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关系千万家庭的美满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鉴于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于2016年4月率先下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校园欺凌与暴力治理大幕就此拉开。之后,教育部及团中央、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积极行动起来,系统指导全国各地中小学校开展防治欺凌和暴力工作。2016年11月,《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由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将构建防控欺凌和暴力行为有效机制纳入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整体范畴;同年11月,教育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11 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下文简称《方案》)的通知,标志着校园欺凌与暴力治理由单一系统内的专项整治向多部门间的协同治理转变,校园欺凌与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逐步形成。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仅2017年1-11月,在全国范围内,被批捕的校园欺凌与暴力犯罪案件为2486件3788人,比 2016 年同期增加2674人① 。目前,检察机关已成为防范和化解校园欺凌与暴力的一支重要法治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将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列为其中一项重点任务。而目前学界从检察机关角度,探讨校园欺凌与暴力的文献成果较少,截至2018年底,在中国知网以“检察机关治理校园欺凌”为主题进行检索,相关文献仅有5篇。为总结当前检察机关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经验,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本文将对我国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化防控体系,以有效治理校园欺凌与暴力进行探讨。

  一、核心概念:“校园欺凌与暴力”与“社会化防控体系”

  (一)何谓“校园欺凌与暴力”

  关于“校园欺凌与暴力”的所有研究,都离不开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这两个概念的预先界定。虽然概念辨析并非本文重点,但为提高问题聚焦和对策设定的精准度,笔者认为厘清这两个概念确有必要。下面就这两个概念及其关系,选取几种代表性观点进行归纳阐述。关于二者的关系,是同一关系、并列关系、交叉关系还是包含关系?从文献研究脉络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中国知网上,将检索时间设定在2000—2006年间,分别以“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检索到的论文数分别为0、107,数字悬殊背后的原因,与我国长期惯于使用 “校园暴力”以及官方尚未明确使用“校园欺凌”一词论及相关问题有关。而截至2019年1月底,笔者以同样的检索条件对中国知网2006—2018年12年间的期刊论文再做检索,得出的数目则变为676篇和724篇。也就是说,在此期间,这两个概念在学界被使用和关注的程度旗鼓相当。两个概念间的“并列” 关系清晰可见,由此说明厘清两者概念就显得更为重要。

  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两个概念,学界已经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了几种代表性意见。我国学者姚建龙教授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1]。青年学者任海涛博士认为,狭义校园欺凌是指在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合理辐射区域内发生的教师或者学生针对学生的持续性的心理性或者物理性攻击行为,这些行为会使受害者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2]。官方对两个概念也有明确的表态,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对这两个概念做一个区分是必要的”。他认为,校园欺凌是一种失范行为,相互带有欺凌,但不是犯罪。校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3]。2017年11月,教育部等11个部委下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下称《方案》),以“中小学生欺凌”这一概念取代 “校园欺凌”,并将“中小学欺凌”的概念界定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对比学者和官方关于这两个概念的界定,笔者发现有以下不同:一是概念名称不同。学界使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而教育部等部门则以“中小学欺凌”代指。这就使得概念包含的行为主体范围发生了较大改变,前者将行为主体界定为教师或学生,而后者则仅指中小学生。二是行为空间不同。学界将欺凌和暴力实施空间限定在校园及其合理辐射领域,而教育部等部门将其空间设定为“校园内外”,显然后者空间范围更大。三是概念区分标准不同。学界依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和对精神造成痛苦性为标准,对校园欺凌与暴力进行区分,认为校园欺凌多为持续性地通过心理或物理等方式,进而造成被害人精神上巨大痛苦的行为,而校园暴力则是故意以物理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官方概念则以危害性大小作为区分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标准,认为校园欺凌是一种失范行为,个别情况下带有轻微的违法,校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中将中小学欺凌实施的频次界定为“单次或者多次”,与学界强调的校园欺凌的“持续性”相比,范围有所放宽。

  笔者认可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对上述两种概念界定有不同看法。第一,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区分标准,在于双方力量对比、行为手段以及造成的损害形态上,前者是以强或多的优势,运用物理、言语、网络等手段,造成了对方精神上巨大痛苦;后者是以暴力方法,造成他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实施暴力者可能是优势地位者、力量均衡者,也可能是弱势一方。官方以危害性程度划分,得出校园欺凌是一种失范行为、校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结论,实际上无视了校园欺凌也有违法性的属性,更低估了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学界关注到了校园欺凌造成被害人巨大精神痛苦的本质属性,但是对于造成痛苦的原因归纳为持续性侵害,而没有关注到,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对被害人的强大压迫感和恐惧感,远比一次或多次欺凌行为更甚。第二,在空间上,笔者同意学界的地域空间“学校及其合理辐射区域”。第三,在主体上,笔者认为应限定在中小学生实施(或校外人员参与实施)的行为,才是校园欺凌或校园暴力行为。第四,在主观上,校园欺凌和暴力均属于故意行为,而欺凌行为同时伴有欺凌、侮辱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内,由中小学生实施(或其他校外人员参与)的,以欺凌、侮辱为目的,蓄意或故意针对中小学生的、以物理,或言语,或网络方式造成被害者精神上蒙受巨大痛苦的行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内,由中小学生(或伙同其他校外人员)故意对中小学生实施的,造成其生命 权、身 体 健 康 权 以 及 财 产 权 受 到 损 害 的行为。

  (二)何为“社会化防控体系”

  社会化 防 控 体 系 是 指 由 政 府、学 校、专 门 机关、家 庭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主 体 共 同 组 成 的 共 同 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 段 控 制 失 范 行 为,以 达 到 有 效防范目 的 的 一 种 治 理 体 系。 其 特 征 表 现 为 以 下几个方面。

  1.主体多元化

  我国校园欺凌与暴力防治的主体经历了从学生及其家长主导,到学校—家庭二元主体,再到政府多部门主导的过程。2016年以前,校园欺凌现象和概念本身未被公众和有关部门广泛认知,轻微的欺凌被各方视为青少年发育中的正常现象而忽视,即使是严重的校园暴力,也多由学校批评教育和家长进行民事赔偿而了结,司法机关往往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为由而“不予过问”或“一放了之”。2016年11月,教育部联合9部门发布《意见》后,以政府多部门联合为督导主体、学校为教育主体、学生及家长为责任主体、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主体防控格局开始形成。

  2.目标恢复性

  社会化防控体系不同于专门机关惩治体系,也不同于教育系统的教育体系。该体系指向的目标既不是单纯的打击与惩罚,也不是单纯的规劝与教育,而是以已发生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为对象,通过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和社会的手段,使实施(或可能实施)欺凌和暴力的未成年人不再实施该类行为,并消除被欺凌对象心理和身体上因欺凌和暴力带来的负面影响,最终使双方恢复到正常的轨道上来。

  3.体系系统化

  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意识相联系构成的整体。从纵向来看,社会化防控体系包含着中央到地方的多层级防控体系;从横向看,包含学生个体系统、家庭系统、学校教育系统、国家机关系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系统等;从静态角度看,包含社会化防控目标、政策、制度、措施组成的系统;从动态角度看,包含社会化防控体系政策发布、过程实施、跟踪反馈等系统。我国目前对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防治,虽然初步形成了主体的社会化参与、手段的综合化治理,但是在各部门间的认识和手段措施衔接还不够一致,甚至存在较大的分歧和冲突,诸如,对校园欺凌的严重性和普遍性认识各方还未达成共识,教育行政部门“严肃治理”校园欺凌的政策与现有法律“保护优先”理念间存在冲突,学校反欺凌教育所依赖的 “成长教育”和目前普遍存在的“成材教育”之间存在冲突。

  社会化防控体系是校园欺凌与暴力治理的根本策略,这是由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第一,由校园欺凌与暴力形成的原因决定的。人是高度社会化的生物体,人的行为的偏差、失范乃至犯罪化,无不是社会化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校园欺凌和暴力作为其中的一种具体行为类型,亦不例外。中国古代《三字经》中对儿童行为习性的养成涉及的诸多因素,均有明确表述。其中“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即阐释了父母和教师对人早期的影响,间接地表达了家庭与学校教育这两个因素对儿童成长的作用。而“昔孟母,择邻处”则反映了社会对人的影响。第二,由社会化防控体系自身优势决定的。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② 社会化防控体系可以集结学校、政府、家庭和社会的力量,保持各力量间彼此协调、同向发力,避免了彼此掣肘、互相推诿的现象出现,最终编织起防范和化解校园欺凌与暴力的 “天罗地网”。在社会化防控体系中,对校园欺凌和暴力的着力点前移,不仅关注欺凌和暴力行为本身,而且注重深入挖掘其背后的成因;不仅规制欺凌与暴力实施者的行为,而且规范教师、家长等其他主体的行为。社会化防控体系的优势也得到了国家决策层的认可和实践的检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指出要“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化防控体系可谓是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校园欺凌与暴力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在党中央领导下,教育部牵头,多达十几个部门参与的防范校园欺凌与暴力的“组合拳”,充分展示了社会化防控体系在实践层面的强大生命力。

  二、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参与校园欺凌和暴力社会化防控的角色

  (一)办案机关

  作为公诉机关,检察机关对校园欺凌与暴力案件依法审查,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检察机关在校园欺凌与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中的首要角色。针对校园欺凌与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批捕前审查、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不起诉等环节,对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实体问题以及保障其辩护权等诉讼权利进行认定,方式方法主要包括审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其辩护人、法定人意见等,目的是准确认定犯罪、发挥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

  (二)普法机关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发布,要求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要求检察机关起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检察机关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要以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为载体,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

  (三)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此为宪法依据,人民检察院在校园欺凌与暴力案件中担负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人民检察院除了通过案件办理行使法律监督权外,还可以通过派驻检察员(组)进驻重点行业或单位、发送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检察监督;除了在校园欺凌与暴力刑事案件领域开展检察监督,还可以就涉及校园欺凌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开展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监督。通过法律监督,保证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和适用法律,在个案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使校园欺凌和暴力在专门监督下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

  三、治理原则:检察机关参与校园欺凌和暴力社会化防控的原则

  (一)双向保护原则双向保护原则是指,在惩罚犯罪过程中,既要注重被害人权利保护,也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犯罪是对社会成员或国家、社会整体的暴力,国家刑罚的最初意义是从保护受害者出发,实施一系列针对犯罪人的“正当”的报应。在现代法治角度下,刑罚的功能从“单纯重惩罚”逐渐向“惩罚犯罪兼顾人权保障”过渡。双向保护原则在成年违法犯罪场合,多表现为强被害人保护、弱违法者保障的格局。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因其年龄尚小、心智尚不完全成熟,更易受到国家刑罚附随的负面效应的影响,因此更应注重对违法犯罪者的权利保护。联合国早在1989年11月20日,就通过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出台第一部有关保障 儿 童 权 利 且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国 际 性 约定———《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不得判处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以及“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等理念和制度,被立法、司法机关以及民众广泛认同。事实上,我国目前已经是矫枉过正,呈现出强违法者保护、弱受害人保护的颠倒态势,这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全世界的广泛影响有关,更与我国“体恤幼童”的传统文化和近4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密切相关。在这一背景下,目前校园欺凌与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的方向和理念应在加强受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加大力度,以实现双向权利保护的最佳平衡。

  (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基于对未成年人权利特殊保护原则,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均确立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则,即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这一原则本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却有被过度扩大适用的嫌疑,具体表现为“一罚了之”或者“一放了之”,其原因主要是定罪标准“台阶”过高以及未成年违法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裂缝”过大,导致校园欺凌与暴力处罚呈现出“纵容”而非“宽容”的现实图景,这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在社会化防控体系构建中,应在坚持教育的同时,更加侧重惩罚手段在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防治中的运用。

  (三)社会化原则校园欺凌与暴力现象既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因此,社会化原则是认识和解决该问题的重要原则。该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社会都应当正视和参与校园欺凌与暴力的防控与治理,不能将责任主体片面限定在学校、家庭和司法机关内,认为与己无关,听之任之。二是专门办案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既要发挥专门机关职权,还要吸收社会力量协助诉讼和执行;既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处罚,还要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查清案件发生背后的原因,为学校、家庭、有关单位提供好的检察建议,预防类似案件再发;既要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还要注意案件的社会效果。三是学校应当适度开放,允许外界了解学生在校园内的活动状况,以及学校在反欺凌与暴力方面的措施及其运行状况,一方面增进家长与学校间的互信,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学校弥补制度缺漏,还可以发挥社会和家长优势,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

  (四)专门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义不容辞。检察机关要加强专门监督。除了通过对涉嫌犯罪的校园欺凌与暴力的人员进行批捕、审查起诉和依法支持公诉等,对诉讼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外,还要强化诉讼全流程监督和诉讼外的一般法律监督。前者包含立案监督到执行监督,既包括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也包括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后者包含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保证国家的法律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截至2018年10月,全国设立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省级检察院已达到24个,全国共设立有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1000余个,有7000余名检察人员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专门机构的成立,对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强大的组织保障。

  四、参与路径:检察机关参与校园欺凌和暴力社会化防控的方式

  (一)建立专业化的反欺凌与暴力的办案模式

  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从主体、对象、场所、动因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体现专业化思路。从办案机构(团队)、办案程序、定案标准、执行方式和后续措施等方面建立一整套制度模式。首先,从办案机构(团队)来说,要选派既懂法又熟悉教育学、心理学的检察官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组(处),全面负责包括校园欺凌和暴力在内的未成年人案件。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科内设立全国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标志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普通刑事检察工作中分离,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其次,在办案程序上,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权利,办案场所和办案语言要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在批捕、起诉等关键环节要做到宽严相济,不得“一刀切”式的一律不捕或不诉。即使对于酌定不起诉结案的当事人,也要做好与其他非刑罚措施(如工读教育、行政处罚等)的衔接。人民检察院探索拓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将受害人及其家庭不敢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为提起诉讼。再次,在定罪标准上,要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全面看待校园欺凌与暴力的危害性,不仅要看对受害人造成的身体外部损伤,而且要重视对受害人精神层面形成的内在创伤;不仅要看某一次行为的危害,还要看欺凌行为持续的时长和发展的趋势;不仅要看加害人外部行为表现,还要看其内心对于欺凌行为反规范性的主观态度。最后,在执行方式和执行后跟进措施上,要持续跟进并加强指导。在执行场所,驻所检察官要密切观测未成年人改造状况,整合监所内外力量,将“三观”改造、性格重塑、习惯养成与知识技能培训有机结合,为其彻底告别欺凌与暴力行为铺平道路。执行结束后,还要加强执行后的追踪,联合社会工作专业人士,做好对未成年人欺凌者与受害者行为检测与评估,加强与学校、家长定期访谈指导,使执行效果得以长久巩固,使受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二)探索罪错未成年人分类预防和临界预防机制

  探索建立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机制。针对因罪行显著轻微或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逮捕、起诉的临界未成年人,积极推动健全完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的司法程序,探索建立临界观护、强制亲职教育等保护处分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力度,通过确立考验期,通过 “检察+社区”或“检察+公益”等方式将未成年人交付社区矫正机关或公益组织进行专业矫治。研究表明,欺凌者的攻击性、冲动性、缺乏同情心及对欺凌行为的合理化认知,被欺凌者的不安全感、焦虑、低自尊、不成熟的社交能力,都是失败的家庭教育投射在子女身上的阴影[5]。因此,在加强对临界未成年人观护的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进强制亲职教育,使监护不力或不利的家长,从观念认识、专业知识、实践操作等层面全面接受家庭教育方面的培训。按照比例原则,探 索 建 立 罪 错 未 成 年 人 分 级处 遇 措 施,按 照 行 为 危 害 性 程 度,将 校 园 欺 凌 与暴力区分为失范行为、违 纪 行 为、侵 权 行 为、严 重违 法 行 为 和 犯 罪 行 为,运 用 教 师 和 家 长 惩 戒、校规约束、民 事 赔 偿、行 政 处 罚、工 读 教 育、社 区 矫治 和 刑 事 制 裁 等 处 遇 手 段,进 行 分 级 分 类 预 防,特 别 是 加 强 与 公 安 机 关、教 育 部 门、工 读 学 校 之间 的 沟 通 联 系,建 立 信 息 共 享、相 互 支 持 配 合 的联动机制,做好对此 类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别 矫 治 和 分类 教 育,防 止 其 在 违 法 犯 罪 的 道 路 上 越 走 越 远。值得注意的是,上述 理 论 和 实 践 探 索 已 被 纳 入 检察机 关 工 作 规 划,近 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台《2018—2022检察 机 关 工 作 规 划 》中 专 门 提 出,探 索 建 立 罪 错 未 成 年 人 临 界 预 防、家 庭 教 育、分级处遇 和 保 护 处 分 制 度。 此 规 划 为 在 全 国 范 围内推行上述机制提供了政策保证。

  (三)指导学校建立反欺凌与暴力防范预警机制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外停留时间最长、受到影响最大的地方,在我国现在中小学管理体制下,学校几乎成为未成年人家庭系统外唯一的社会系统。显而易见,校园欺凌与暴力现象与学校人文生态建设有密切关联。不少学校因为片面追求学习成绩而忽视学生法治意识教育、健康人格教育和生命安全教育,有的学校因为担心影响声誉,对已经发生的欺凌和暴力苗头甚 至 恶 性 事 件 “大 事 化 小”“小 事 化了”,有的学校以办学经费和师资力量紧张为由,在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上“花拳绣腿”“虚张声势”。为此,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化防范体系中,应加强检校合作,重点围绕学校的薄弱环节,为学校建立反欺凌与暴力防范机制提供专业指导。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继续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推动该项活动在基层深入落实。第二,联合开发反欺凌与暴力课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专业教师、检察官、学校管理者、社会公益人士参与校园反欺凌校本或国家统一课程教材编写,保证课程上课时长和频次,强化考核,将课程师资培训纳入教师资格考试、新教师入职、岗位晋升、职称聘任等中。第三,建立青少年反欺凌与暴力教育基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择已经配置法治副校长的学校,在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支持下,成立青少年反欺凌与暴力教育基地,通过专题讲座、图片展览、模拟法庭、情景短剧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反欺凌与暴力由脑入心见行。第四,指导学校建立反欺凌与暴力的规章制度。遵守校规校纪是学生基本行为准则,是规范学生校园行为的“软法”,也是治理校园欺凌与暴力的规范起点。检察机关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将反欺凌与暴力的行为规范有机融入校规校纪之中,筑牢反欺凌的第一道制度防线。第五,加强学校反欺凌人防和技防布控,与公安机关协调加强校内及周边巡逻,在校内学生厕所、偏僻角落、楼顶天台等重点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建立校园欺凌与暴力求救与报警电话,通过人防和技控减少校园欺凌与暴力发生概率,提高及时发现校园欺凌与暴力行为的能力。

  (四)开展全社会范围内反欺凌与暴力普法宣传

  校园欺凌与暴力治理社会化防控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每个成员和组织的共同参与和推动。然而,在现实中却存在不同的认识误区。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少人认为校园欺凌与暴力是两个学生家庭之间的“家事”,外人不便干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存在认识偏差,笔者在调研时,发现个别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对校园欺凌与暴力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校园欺凌与暴力是因媒体“过度炒作个案” 而被建构起来的问题;也有的认为即便存在校园欺凌现象,也不过是青春期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还有的认为校园欺凌主要是学生间的私人纠纷,学校偶尔存在部分责任,与教育行政部门关系不大;更有甚者认为,受欺凌是一种挫折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坚强意志。这些认识误区不同程度地低估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严重性,更暴露出在全社会持续开展反欺凌与暴力普法宣传的必要性。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办案机关,拥有庞大的法律人才资源,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活动。在内容上,包含反暴力、生命价值、核心价值观、依法维权宣传,建立检校、检媒合作开展法治教育长效机制,深化犯罪预防工作,培养中小学生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护防卫能力。不断加强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进一步推进“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按计划实现全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全覆盖。利用媒体的宣传力量,发挥法治教育品牌效应,扩大普法受众,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注重通过未成年人检察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检察新媒体,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法治精神。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加强对被害学生的保护与救助工作。确保被害学生及其法定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得以落实,保护他们的隐私,充分听取其意见。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与办案同步为被害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支持,帮助其康复身心创伤、修复社会关系,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五)推动反欺凌与暴力相关法律的立法完善

  校园欺凌与暴力问题虽然得到了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积极治理,但距离法治治理还存在不少差距,在概念上,无论是校园欺凌,还是未成年人欺凌,抑或中小学生欺凌,在我国,目前尚未纳入狭义的法律规范中。对该问题的治理无论是《通知》,还是《意见》,还是《方案》都停留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层面,法律效力较低,不利于校园欺凌与暴力社会化防治的顺利推进。教师、家长教育惩戒权,未成年人权利政府保护职能的凸显等,都需要依赖法律的完善。目前,有些地方已着手将校园欺凌纳入地方性法规中,如《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3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 部 规 范 校 园 欺 凌 预 防 和 治 理 的 地 方 性 法规[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已纳入2019年的立法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草案将有望在2019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校园欺凌将作为修改的重点部分[7]。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总结参与治理校园欺凌与暴力的经验,为立法完善提供宝贵建议。

  五、结语

  校园欺凌和暴力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寻求解决方案时,我们既要运用法律的手段,也要运用行政、社会、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要在校园欺凌和暴力社会化防范体系中更加主动作为,更加改革创新。在“捕、诉、执”的诉讼一体化基础上,各级检察机关要密切与政府、学校、家庭、社会专业力量的互动,在非诉讼环节加强工作力度,最终形成“诉讼—非诉”一体化的校园欺凌与暴力治理模式,为该问题的早日解决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注释:

  ① 参见《道德与法治》(上册)“热点专题训练二”中“反对校园欺凌 共建平安校园”,2018年新人教版,第8页。

  ② 参见刘仁文《形势政策初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 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28-31.

  [2] 任海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2):43-50+118.

  [3] 陈宝生:校园欺凌 虽大有好转但还未根本 消 除[EB/OL].(2017-03-12)[2019-02-28].http://www.china.com.cn/lianghui/news/2017-03/12/content_40446721.htm.

  [4] 陈国庆.砥砺前行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N].检察日报,2018-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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