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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婚姻状况分析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19-05-13所属栏目:社科论文

  

  摘 要: 婚姻能够反映社会聚合力的强弱、人民生活质量高低、生活方式多样性、生育意愿是否强烈等现实问题.本文选择从婚姻视角切入,系统分析少数民族人口的婚姻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对影响少数民族人口的婚姻状况的主要因素进行了探讨,并着重阐述离婚状况及少数民族内部离婚率之间的差异.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婚姻状况分析

  关键词: 少数民族人口; 婚姻状况; 离婚率

  婚姻是实现种族繁衍的基本途径,与婚姻相联系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被当做维系家庭稳定的纽带,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多元文化的冲击,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念逐渐改变.本文选择从婚姻视角切入,从两个大方面进行阐述: 一是就少数民族整体来看,结合婚姻四个状态分别进行描述; 二是突出离婚状态,着重看少数民族内部差异,直观清晰地反映少数民族人口的婚姻状况及其变化,为更深入地进行少数民族婚姻状况的影响因素研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将做好少数民族工作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战略位置,民族工作开展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本文希望通过婚姻状况的分析来映射存在的社会问题,为更好地开展民族工作献策献力.本文考虑到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采用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对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婚姻状况进行了定性分析,并探讨导致少数民族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影响因素.

  1 少数民族人口婚姻状况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婚姻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婚姻关系的确立是受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文化习俗约束、情感需要等因素的影响.本节从婚姻的未婚、有配偶、离婚、丧偶四个状态来分析少数民族人口的婚姻状况[1],并通过与汉族人口、全国人口同期婚姻状况进行比较,得出三者之间的相似与差异之处,并对造成差异的可能的原因深入探讨[2].

  1. 1 少数民族未婚和已婚人口状况

  未婚人口是指从未结过婚的人口,已婚人口是指已经结过婚的人口,包括现在仍有配偶以及丧偶和离婚后的未再婚者.少数民族在 1990 年 15 岁及以上总人口数是 60250338 人,其中未婚人口是 16452797 人,占 15 岁及以上人口数的 27. 31%,已婚人口数是 43797541 人,已婚率是 72. 69%.

  从表 1 中还可以看出:

  ( 1) 未婚和已婚人口性别差异.根据 1990 年人口普查资料,少数民族男性已婚人口数是 21187345 人,占 15 岁及以上男性人口数的 68. 73%,女性已婚人口数是 22610196 人,占 15 岁及以上女性人口数的 76. 85%,男性比女性低 8. 12 个百分点; 少数民族男性未婚人口数是 9641675 人,未婚率为 31. 27%,女性未婚人口数是 6811122 人,未婚率是 23. 15%,男性比女性高 8. 12 个百分点.15 岁及以上人口中女性已婚率之所以高于男性,男性未婚率之所以高于女性,是因为男性的结婚年龄一般高于女性,以及在育龄人口中男性比例高于女性.

  ( 2) 未婚和已婚的民族差异.1990 年少数民族人口的已婚率是 72. 69%,比同期汉族人口、全国人口的已婚率分别低 2. 36 和 2. 18 个百分点; 少数民族男性人口的已婚率是 68. 73%,比同期汉族男性人口、全国男性人口的已婚率低 2. 5 和 2. 32 个百分比; 少数民族女性人口的已婚率是 76. 85%,比同期汉族男性人口、全国男性人口的已婚率低 2. 21 和 2. 05 个百分比; 与之相反,少数民族人口的未婚率是 27. 31%,比同期汉族人口、全国人口的未婚率高 2. 36 和 2. 18 个百分点; 少数民族男性人口的已婚率是 31. 27%,比同期汉族男性人口、全国男性人口的已婚率高 2. 5 和 2. 32 个百分比; 少数民族女性人口的已婚率是 23. 15%,比同期汉族男性人口、全国男性人口的已婚率高 2. 21 和 2. 05 个百分点.少数民族人口的已婚率低于同期汉族人口、全国人口的已婚率,未婚率却高于同期汉族人口、全国人口的未婚率,说明少数民族人口普遍晚婚( 晚婚率较高) .

  ( 3) 不同时期未婚率和已婚率的差异( 1990、2000、2010 年) .六普、五普的数据显示,少数民族 15 岁及以上的人口的已婚率分别是 76. 35%、75. 91%,比 1990 年同项比例高 3. 66 和 3. 22 个百分点; 其中,男性的已婚率为 72. 18%、71. 21%,比 1990 年同项高 3. 45 和 2. 48 个百分点; 女性的已婚率为 80. 57%、 80. 72%,比 1990 年同项高 3. 72 和 3. 87 个百分点.少数民族 15 岁及以上人口的未婚率分别是 23. 65%、 24. 09%,比 1990 年同项低 3. 66 和 3. 22 个百分点; 其中,男性未婚率比 1990 年同项低 3. 45 和 2. 48 个百分点; 女性未婚率比 1990 年同项低 3. 72 和 3. 87 个百分点.2010 年、2000 年与 1990 年相比,少数民族人口的已婚率有所上升,未婚率有所下降.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少数民族男性人口数比女性人口数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文化素质的逐步提高,地域之间的流动性加强,使得男性人口的择偶空间变大,未婚率下降,已婚率随之上升.

  1. 2 少数民族有配偶人口状况

  有配偶是指男女双方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处于婚居状态的婚姻关系.有配偶又包括初婚和因离婚、丧偶原因而再婚两种婚姻性质的婚姻状况.

  1990 年少数民族有配偶人口数是 39552837 人,占 15 岁及以上人口数的 65. 65%,其中,男性有配偶人数是 19637232 人,占少数民族有配偶人口数数的 49. 65%,女性有配偶人口数是 19915605 人,占少数民族有配偶人口数的 50. 35%.少数民族有配偶人口状况主要特点如下:

  ( 1) 少数民族人口的配偶率低于全国人口的配偶率.表 2 数据显示,1990 年少数民族人口中有配偶的人口占 15 岁及以上人口的 65. 65%,比同期全国人口同项低 2. 53 个百分点,比同期汉族人口同项低 2. 73 个百分点; 其中,少数民族男性有配偶率是 63. 70%,比同期全国男性人口、汉族男性人口有配偶率分别低 2. 72、2. 93 个百分点; 女性有配偶率是 67. 69%,比同期全国女性人口、汉族女性人口有配偶率分别低 2. 34、2. 53 个百分点.有配偶是合法生育的前提,有配偶率越高,在同等生育水平下的人口的出生率可能越高,因此关注少数民族人口有配偶率的变化是有必要的.

  ( 2) 女性有配偶率高于男性有配偶率.1990 ~ 2010 年,少数民族人口中,女性有配偶率高于男性有配偶率,以 1990 年为例,少数民族男性有配偶率是 63. 70%,女性有配偶率是 67. 69%,女性有配偶率比男性有配偶率高 3. 99 个百分点; 1990 年汉族人口和全国人口中女性配偶率高于男性配偶率,只不过男性和女性配偶率的差异要小于少数民族人口,分别为 3. 59、3. 61 个百分点.

  ( 3) 不同时期的少数民族人口有配偶率的差距.从 1990 ~ 2010 年,表 2 中的数据显示,少数民族人口有配偶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上升的幅度先快后慢,并且少数民族与同期全国人口、汉族人口的配偶率之间的差距由 2. 53%、2. 72%,变为 4. 49%、4. 12%和 2. 97%、2. 73%,呈现先快速增大后缓慢增大的趋势.其中,少数民族男性人口的配偶率的变化趋势是逐年上升,与同期全国男性人口、汉族男性人口同项比例之间的差距由 2. 72%、2. 93%变为 4. 38%、5. 87%和 3. 59%、3. 89%,也呈现先快速增大后缓慢增大的趋势; 少数民族女性人口的配偶率是先快速上升后缓慢上升的趋势,与同期全国女性人口、汉族女性人口同项比例之间的差距由 2. 34%、2. 53%变为 2. 81%、3. 06%和 2. 01%、1. 86%,呈现出先增大后减小的趋势.另外,少数民族女性配偶率与男性配偶率之间的差距也由 3. 99%变为 5. 63%、3. 67%,呈现出先快速增大后缓慢减小的趋势.

  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可能是: 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的普及、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少数民族人口流动频繁,这些因素都使得少数民族人口的择偶范围扩大,促使有配偶率上升; 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女性人口经济独立、社会地位提高、婚姻观念渐趋多元化,使得她们的初婚年龄推后,也出现不婚现象.另外,经济的发展加快人口流动性,由于地域、民族文化、生活习俗上的差别,流动的少数民族女性人口的婚姻存在较多的限制,所以相对于男性人口的配偶率而言,女性配偶率后期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 相反,男性人口有配偶率逐年上升,因此男女配偶率之间的差距也相应地呈现先增大后减小的趋势.

  1. 3 少数民族离婚人口状况

  离婚是指已经正式与配偶解除婚约关系,且并未再婚.

  在研究少数民族离婚人口状况时,考虑到少数民族婚姻数据采集有限和计算上的方便,引用的是国家统计局 2005 年以前规定的“粗离婚率=当年离婚人数/年均人口数”计算公式.

  ( 1) 不同时期少数民族离婚率的差异.从图 1 中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人口的离婚率水平都高于同期汉族人口、全国人口的离婚率水平.1990 ~ 2010 年少数民族人口的粗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上升速度越来越快,增幅由 2. 03‰变为 4. 60‰; 20 年间,汉族人口、全国人口的离婚率水平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汉族人口离婚率增幅大于少数民族.另外,汉族人口、全国人口离婚率与少数民族粗离婚率之间的差距逐渐减小,其中,全国人口与少数民族人口离婚率差距由 4. 41‰减小到 3. 16‰.

  ( 2) 少数民族男性离婚人数多于女性离婚人数.少数民族男性、女性离婚人数小于全国( 汉族) 男性、女性离婚人数,在这里我们只看少数民族自身.图 2 表示无论是哪年,少数民族男性离婚人数均多于同期女性离婚人数; 1990 ~ 2010 年间少数民族男性、女性离婚人数呈现逐年增加趋势; 前十年男、女离婚人数增长速度大致相同,后十年女性离婚人数增长速度大于男性; 男女离婚人数之间的差异逐年减小.出现上述现象的可能的原因: 一方面,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文化程度的提高、地域流动的便利,使得人们在婚姻上不再过多受民族文化习俗的制约,择偶空间逐渐扩大,择偶方式逐渐趋于自主化、多样化,少数民族人口的离婚率水平逐年攀升; 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分性别离婚人数数据显示,少数民族女性离婚人数在 20 年间上升幅度大于男性,男女离婚人数差距缩小,说明女性的经济独立、自主意识加强,在婚姻中更看重婚姻质量,愿意主动结束不幸福婚姻.

  1. 4 少数民族丧偶人口状况

  丧偶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配偶已经死亡,本人并未再婚1990 年少数民族丧偶人口 3622560 人,占 15 岁及以上人口的 6. 01%,其中,男性丧偶人口是 1198085 人,占少数民族丧偶人口的 33. 07%,女性丧偶人口是 2424475 人,占少数民族丧偶人口的 66. 93%.表 3 数据显示少数民族丧偶人口状况的主要特点如下:

  ( 1) 女性丧偶率明显高于男性.1990 ~ 2000 年少数民族女性丧偶率为 8. 24%,比男性丧偶率高 4. 35 个百分点,全国人口、汉族人口女性丧偶率均高于男性丧偶率,但是男女丧偶率之间的差距明显大于少数民族; 2010 年少数民族女性人口丧偶率也是高于男性人口,但是全国人口、汉族人口男女丧偶率之间的差距却小于少数民族; 另外,少数民族男女丧偶率之间的差距,随着年份的增大,呈现出先减小后增大的趋势.

  ( 2) 不同时期少数民族人口丧偶率的差异.从 1990 ~ 2010 年,少数民族人口的丧偶率呈现的是先减小后增大的趋势,与同期全国人口、汉族人口的丧偶率的差异也呈现的是先减小后增大的趋势.其中,在这 20 年间,少数民族男性人口的丧偶率波动下降,女性人口的丧偶率逐年下降的趋势.

  2 各少数民族离婚状况差异

  离婚率水平能够映射社会问题,比如社会聚合力的强弱、经济的发展水平、人口素质的高低等.本节力图找出少数民族内部离婚率的相似与差异之处,为进一步探寻少数民族离婚率攀升的影响因素、少数民族内部离婚率差异的原因做准备.

  2. 1 不同人口数少数民族离婚状况

  “人口数越多的民族,离婚率越高”,这种猜测是错误的.离婚率的高低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口数虽会影响离婚率水平,但两者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本小节将少数民族按照人口数量分类,粗略的看一下人口数与离婚率之间的关系.图 3 直观地显示: 各少数民族离婚率基本上都呈现出波动上升的趋势,与前文的结论一致.其中,有些人口数少的民族离婚率位居前列,例如: 俄罗斯族、塔塔尔族; 相反人口数多的民族离婚率却较低,例如: 蒙古族、苗族; 当然人口数多的少数民族离婚率也有较高的,例如: 朝鲜族.

  2. 2 少数民族内部离婚状况差异

  根据 1990 ~ 2010 年各民族离婚率数据,计算 20 年间各民族离婚率增幅大小,各少数民族离婚率增速见下表:

  1990 ~ 2010 年各少数民族的离婚率增长幅度差别较大,根据增幅不同分类如下:

  ( 1) 离婚率较高速增长的是独龙族、塔塔尔族、裕固族、怒族、赫哲族、满族、锡伯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俄罗斯族、朝鲜族( 以上民族是按离婚率增幅升序排列) 12 个民族. 这 12 个少数民族的离婚率增幅都在 10‰以上,高于汉族的离婚率增幅 2. 43‰.另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 12 个离婚率较高速增长的少数民族中,并不都是人口数多的民族.例如塔塔尔族、独龙族、鄂伦春族、赫哲族都是人口数一万以下的少数民族,朝鲜族是百万以上人口数的少数民族.而且这种显现也普遍存在在剩下的三种少数民族分类中.

  ( 2) 离婚率中速增长的有 19 个少数民族,离婚率的增幅都在 5. 00‰ ~ 10. 00‰之间,其中除了基诺族、高山族人口数在十万以下的民族之外,其余的少数民族人口数都在十万以上,百万以上人口的少数民族也有很多.

  ( 3) 离婚率低速增长的有 16 个少数民族,离婚率的增幅在 0. 00‰ ~ 5. 00‰之间,低于汉族的离婚率增幅.

  ( 4) 离婚率呈现负增长的有 8 个少数民族,离婚率的增幅在 0‰以下,其中只有珞巴族的人口数在一万以下.在这类少数民族中,比较特殊的是维吾尔族,它在 20 年间离婚率虽然呈现负增长,却一直都在位于高离婚率水平队列中[3],与之类似的还有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 1990 年珞巴族是在高离婚率水平队列中,由于负增长的趋势,在 2000 年之后珞巴族就在中等离婚率水平的队列中,与之相似的还有塔吉克族; 剩下的布朗族、门巴族、保安族在 1990 年是中等离婚率队列中的一员,尽管在负增长的趋势变化下,在 2010 年仍是中等离婚率水平[4].

  3 讨 论

  党的十九大提出,将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纳入“四个伟大使命”,纳入党的基本方略,把民族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在“全国离婚率水平逐年攀升”的大背景下,选择以婚姻为新的出发点,分析少数民族人口婚姻状况,结合现实背景,反映社会问题,希望能为更好地开展民族工作尽绵薄之力.通过文章分析可以看出,各少数民族人口的未婚率下降,已婚率上升; 有配偶率提高,会使得同等生育水平下人口出生率可能提高,但已婚率和有配偶率都低于同期全国人口; 丧偶率随着年份的增大,呈现出先减小后增大的趋势; 离婚率,一方面就少数民族整体来看,离婚率都高于同期全国离婚率水平,另外少数民族女性离婚人数增长速度大于男性,这个现象与全国女性离婚人数相似,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内部离婚率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例如赫哲族、独龙族的离婚率呈现较高速增长的趋势,而维吾尔族、布朗族等呈现的是负增长趋势.在分析少数民族婚姻状况的过程中,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化进程快慢、人口文化素质的高低、教育的普及程度、民族文化习俗的制约、人口流动性等现实问题成为了影响少数民族婚姻状况变化的主要因素.好的婚姻成就幸福的家庭,和谐稳定的社会,影响婚姻的现实障碍得到解决,无形之中促进民族工作更快更好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陆杰华,王笑非.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婚姻状况变化分析[J]. 北京社会科学,2013,( 3) : 62-72.

  [2] 杨宗传,段超.中国土家族人口的婚姻状况分析[J]. 经济评论,1998,( 4) : 83-89.

  [3] 艾尼瓦尔·聂吉木.新疆维吾尔族人口离婚率民族及地区差异比较分析[J]. 西北人口,2006,( 2) : 49-52.

  [4] 徐安琪,叶文振.中国离婚率的地区差异分析[J]. 人口研究,2002,( 4) : 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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