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19-01-19所属栏目:社科论文
摘要:自从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以来,公司法也随之而生。在万象丛生的社会市场经济中,公司法作为维系企业各群体利益的平衡体而存在,有效地避免与化解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本文在阐述了股东及股东权益的概念之后,又分析了茶企保护股东权益的法理依据,并透过新公司法这一视角对茶企股东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具体探究。
关键词:新公司法;茶企;股东权益
公司法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数个资本所有人共同筹建的资合公司中,每一出资人的权益都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息息相关,而股份的持有者也被称为该公司的股东。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每一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其所拥有的股权数额直接决定了其对公司的控制程度以及其话语权影响力的大小。然而,在这个纸醉迷金的社会里,商人逐利的特点越发凸显,不少茶企股东为了牟取个人私利而置公司利益不顾,滥用私权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虽然,新公司法已经实施了,但在“谁股权多就有发言权”的企业制度里,茶企小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护,很多茶企的大股东利用职权而随意践踏小股东的利益,进而扰乱了茶企的正常运营秩序,也影响了茶企的持续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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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及股东权益分析
1.1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特有的概念,其是现代企业中股权的持有人,能出席股东大会并拥有表决权。通常来说,根据股东主体的身份而言,其可以分为机构股东与个人股东两种。所谓机构股东是指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主体一般是机构团体。而个人股东则是一般的自然人,具有人格权的个人。同时,股东的法律地位会因其与公司的关系不同而有所差异,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依法享有收益分红权、决策管理权,并且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的。另外,从法律属性上来说,股东之间的地位时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一个股东都是公司的一份子,其身份地位受法律保护,所有的股东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公司章程行事。
1.2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是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其作为一种成员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相较于公益成员权而言,股东权益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而形成的,而且股东身份不具有固定性是可以转让与他人的。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收益权以及选举权与优先权,股东有权依法查阅与复制公司章程和会议记录与财务报告,并且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财物信息可以提出质疑。与此同时,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决策权,对于不合法的决议可以提出抗议并请求撤销,凡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以及表决方式违法的,或者决议内容与章程相背离的,股东距可以在相应的时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撤销。当然,股东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其可以依据章程而获取红利分取孳息,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另外,股东也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其可以在选举中成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倘若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时,作为同等条件的候选人,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1.3股东义务
股东作为公司的一员,其可以依据出资的份额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以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首先,股东应该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规范与行政法规,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且股东也应该以公司章程为据,依照章程的规定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与决策。其次,作为股东其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其所应出的资本份额,不得擅自随意抽逃出资,并且也应该督促与监督其他股东及时出资,避免虚假出资行为的产生。此外,股东不得滥用其职权作出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再者,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股东其不得利用法人代表的权利而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对外进行有损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若性质严重其将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保护茶企股东权益的法理依据
2.1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
公平正义是法律价值的最终体现,其也一直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观念。然而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了一种幻觉意识,其似乎只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形态范围之内,在现实生活中甚少有人能将其践行到日常生活中。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们都沉溺于金钱物质的追求中,追名逐利是现代人忙忙碌碌的目标之一。所以,某些茶企股东为了攫取利润,其不惜作出有损于其他股东权益的事情,通过牺牲他人来达成自己的目的。自从现代公司制度在茶企确立以后,其先进的管理方式以及科学的生产经营理念创造了大量的
财富,某些茶企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会一味地大肆扩张可能深陷于经济泥沼之中,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并撼动民法经济秩序的基石,也阻碍了公司的长久发展。因此,茶企股东权益分配强调平等,极力推崇公平正义是为了防止茶企大股东因权利膨胀而罔顾中小股东的利益。更中国要的是公平正义给予了每一股东公平参与的机会,使其能从平等的法律地位中实现经济正义的希望。
2.2股东平等原则的要求
我国民法将平等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而股东平等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其主要体现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与其所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而且股东也基于其股东地位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比例平等原则而言,每一股份都是平等的,股份的内容以及股份的意义都是相同的,无论其所持有者的社会身份如何,即使是国家股东,其在法律地位上也与其他个人股东相平等均为市场民事主体。另外,所谓股份平等是指在一定量的股份中,股东的投资实力以及个人能力对于股份并不产生其他意义,任何股东在相同的股份面前都是平等的。茶企的股东权益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大小股东的平等地位,使其能以平等的形式自主地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与经营。目前,由于市场经济形势瞬息万变,茶企股东之间的出资额也不相等,其实质上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之中,只要涉及股份内容与股东权益的事情就会生发纠纷。因而,确立茶企股东平等的原则有助于其权益的保护。
3新公司法视角下茶企股东权益保护的改进措施
3.1进一步完善茶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与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力,从狭义上来讲是指了解官方信息的权利,而从广义上来讲则是指对于个人与官方消息的通晓。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其作为茶企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则是指其对于茶企经营状况、财物支出以及人事调动等相关信息的知悉与探寻。而我国茶企的知情权是一种被动的存在,其作为股东权益的基本内容,通常只有在公司主动公开的情况下才会被告知,一般是难以正常获知的。因此,新公司法背景下,茶企股东权益的保护应该从其知情权的保护开始,在了解公司信息的同时也参与公司的监督检查,查阅公司文件、会议记录与财务账簿,并将其公之于众使公司在“阳光的照耀”下更加茁壮成长。再而,新公司法规定对于拒绝股东查阅请求权的茶企,其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公司履行其查阅义务。总而言之,新公司法从不同的角度对茶企股东权益的知情权进行了更完善的保护,其赋予了茶企股东更广泛的知情权也为其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渠道。
3.2保障股东平等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
股东作为茶企的投资人,不仅能公平地享有分红,而且还能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但现实生活中,面对茶企经营人的非法行为,其他股东由于章程的规定而不能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与约束。于是,新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召集权,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被践踏时,其可以根据股东地位享有一定条件的股东召集会议,在董事长不作为或者滥作为的情况下,其可以在适格的情形下充当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打破茶企董事长的召集“特权”,进而维护股东与茶企的合法利益。当然,新公司法视角下股东也享有提案权,其可以在股东大会提出自己的想法或者观点,茶企股东通过这种方式参与到经营方针的决策之上,从而促进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避免出现大股东操控茶企独断专营的局面。此外,新公司法为茶企的选举与决策设立了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东依据股权所持有的投票权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以此来实现茶企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关系的平等,从而使得每一股东都能真正地参与到茶企的经营管理之中,使其能凭其股权为自己发声代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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