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19-01-13所属栏目:教育论文
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中,最关键的是“发展不平衡”问题。作为一种回应型法,财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性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性决定了财税法具有促进社会平衡发展的作用。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内涵可从税收公平、财政转移支付和创新驱动发展三个维度展开。税收法定、预算公开和创新激励财税政策法治化形塑了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法治结构。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是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能动回应,统一于促进社会平衡发展和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宏伟目标中。
关键词: 社会主要矛盾,财税法,法治,衡平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财税乃庶政之母,古今中外的无数深刻史例彰显了财税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2017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同志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做的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党中央对我国社会发展主要矛盾的精确定位,深刻揭示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情况,明确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下一步的主要任务。作为一门经世济用的学科,财税法理应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作出积极回应。财税法要发挥好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及时回应社会发展的每一步转变。承载这一职责的基点在于财税法的功能。①财税法的功能是指财税法在调整财税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外在功效。② 具体而言,就是回答财税法“应当做什么”以及“效果如何”的问题。我国现有研究成果主要着重于财税法的规范功能,即财税法对财政权控制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作用,而对于财税法的第二层次的功能体系,即财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维度的功能的探讨尚付阙如。财税法的本质属性是公共财产法,是经由私人财产转化而成的公共财产的正当化及其运行规则,是国家财政治理的基础性法治规范。③ 公共财产法以公共财产为规范对象,公共财产权是政府基于其公共性特质取得、用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力。④ 作为规范“公众之财”的财税法,其指向的公共财产既然取之于民,则应用之于民,自然具有社会福祉之属性,即财税法在价值维度上具有公共性、民生性与福利性。易言之,财税法促进国计民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是财税法价值本质的外化与体现。
推荐期刊:《财税与会计》河南省财政厅主办,财税、财会工作刊物。交流财税、财会工作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搞活的实践经验,报道财政、税收和财务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财税财会工作发展。荣获中文核心期刊(1992)。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充分”与否是更偏向于总量描述的概念,“平衡”与否直指发展质量的描述。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中,最关键的是“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从属于“不平衡”问题。财税法的社会功能,即财税法对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和利益平衡功能,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具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和自洽性,对于解决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出现的区域性、结构性失衡问题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笔者提出并论证财税法的衡平发展功能,即财税法对促进社会平衡发展的作用,其中 “衡平”( equitable) 概念来源于普通法系,其含义即为公正、正义、公平,具有深刻的伦理和法律内涵。衡平代表了事实上的公正,是对法律正义的校正。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众多非均衡和不公平现象,赋予税法更多的衡平意蕴实有必要。⑤ 笔者将在法理上明确并厘清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内涵,论证衡平发展功能的法治构造,进而在学理上证成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现实解读与财税法的回应性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造成这一矛盾的根源在于我国落后的社会生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方面,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 30%; 另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在总体上实现小康,到 2020 年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广大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对公平、民主、法治等更高层次的需求日益增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加突出,成为制约全国各族人民共享改革成果和追求美好生活的主要因素。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体现在多方面,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是最根本的,由此从深层决定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⑥ 财税法作为回应型法,应能动地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作出积极回应。
( 一)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现实解读
我国经济社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自身也承载着高昂的社会成本。在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形势下,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差距被加速拉大,直接逼近社会运行成本的承载限度并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我国诸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象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自 1949 年以来长期实行政府主导型加快赶超工业化战略,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 等方式“以农哺工”进行工业化积累,表现为城乡二元产业政策、城乡二元要素配置和城乡二元国民收入分配制度。虽然近年来国家通过新农村建设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大力发展农业农村生产力,但城乡经济分割的格局依旧是中国社会经济的显著特点。现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表现为城乡经济发展差距依然较大,城乡要素配置失衡,要素流动从农村单向流向城镇的趋势明显; 城乡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亟待加强;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仍未完全打破,户籍、土地的二元结构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同步。数据显示,2016 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3,616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63 元,城乡居民收入倍差 2.72,虽然从数值上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缩小,但收入差距依然较大。⑦ 在基尼系数方面,2016 年我国基尼系数为 0. 465,比 2015 年上升 0.003,位于公认的 0.4 ~ 0.5“收入差距较大”区间。
2.区域发展不平衡。虽然我国已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多年,但近年来东、中、西三大区域的发展差距却呈现进一步加大趋势,中部地区面临“经济洼地”困境,西部与东部发展差距持续扩大。以长江经济带为例,其土地面积约占全国 20%,在 2016 年却贡献了全国 40%以上的经济总量。2016 年全国各省市 GDP 排名前三的广东、江苏和山东,三省 GDP 之和占所有省份 GDP 总和的 29%,接近全国 GDP 总量的三分之一。此外,区域之间的协同发展机制不完善、分工不合理现象突出。在区域内部的发展也不平衡,如在京津冀地区,北京与天津发展态势良好,而河北并未从京津冀一体化建设中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3.结构发展不平衡。我国产业结构、收入分配结构和投资消费结构亟待优化。当前我国的产业结构面临着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产能过剩、制造业大而不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水平服务供给不足的困境,导致实体企业经济效益下行压力巨大、工业品价格下降及金融风险加大。我国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业面临着新兴经济体的激烈竞争,依靠要素投入驱动的增长模式已难以为继。新的依靠科技创新、劳动者素质提高驱动的模式还未形成。收入分配结构中,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较低,税收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不佳。国民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有待加强。近年来虽然投资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都在加大,但投资的贡献增长更多。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依旧任重道远。
诚然,上述不平衡发展的产生,既有历史遗留的因素,也有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技术发展的影响,但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下最大的影响变量是制度供给。因为“任何时候,地理条件、人的禀赋都是既定的,只有制度的供给才是变量”。⑧ 事实上,发展不平衡的肇因是区域、产业间初始资源要素配置不合理,后续经济权利和经济制度的供给错位和扭曲又进一步放大了这一缺陷。
( 二) 财税法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回应性
对于转型社会的法律研究,美国学者从法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按照不同的标准把社会中存在的法律现象分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分别代表“作为压制性权力的工具的法律”“能够控制压制并维护自己的完整性的一种特别制度的法律”“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⑨ 财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性以及财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性决定了财税法的回应型法性质。
第一,财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性质决定了财税法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回应性。财税法规范政府对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协调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公私融合型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追求共同发展。财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性必然要求财税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协调,整合公权力与私权利,如通过倾斜性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税法治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平衡。这其实反映了财税法对于社会发展的平衡与协调作用,即财税法通过对经济权利( 力) 的影响与干预,平衡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行业之间和区域之间的资源配置,推动社会财富分配的均衡化,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享,从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二,财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性决定了财税法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回应性。在理想的社会模式下,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义务配置都是完全对等、没有差异的,公民个体都能平等地获得发展机会。此时,法律制度应当只作为一种客观评价的标准以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指导公民的经济行为。瑏瑠就财税法而言,其制度设计中不能出现带有促使调控受体积极投资和营利的规定,而应当将经济行为的选择权完全交给调控受体本身。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财税制度设计不可避免地受到量能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的影响与制约。因为初始权利配置的公平状态在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为了保证初始的公平状态能够延续到最终的分配环节,需要量能课税原则对富者多课税,对贫者少课税,保证公民财富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需要受益原则来消减公民之间由于天性禀赋差距带来的财富差距,保证基本公共物品提供的均等化。由此可见,财税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安排,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其通过不断调整财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 力) 配置实现实质税负公平和经济均衡发展。
由此可见,财税法作为一种回应型法,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新问题。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财税法规则必然总是处于“不完备发展”的状态,而社会发展的迫切性和社会公众对良法善治的期待性又要求财税法完成有限法律规则面对无限社会现实的适应,这就要求财税法具有回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能力。财税法的回应性要求财税法突破形式法制的框架,以主动调节和相机抉择的方式在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进程中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诉求,以灵活性、开放性的方式推进社会实质公平和社会均衡发展。
三、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内涵阐释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 收 制 度 改 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了财税法治与国家治理的紧密关系,对区域均衡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税体系建设及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等关涉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平衡发展的关键点做出了科学定位,是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要突破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型是财税法治发展的新动力与新目标,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内涵也得到进一步深化。
( 一) 通过税收公平表现的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
税收公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财税领域的生动体现,是以法的形式对纳税人权利和国家课税权的规范和确认。税收公平分为税收负担公平和税收权力公平。税收负担公平体现为“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瑏瑡具体而言就是条件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水平的税收,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水平的税收,纳税人的收入应作为确认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主要标准。税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在税权配置上,现代国家一般实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权。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税权的分配主要集中在税权的纵向分配上,即通过合理分配税权的纵向配置,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都有与其事权责任相适应的财力以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是税收公平中的税收权力公平的主要内容。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所倡导的税收公平体现了对税收正义的维护,将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相统一。瑏瑣税收公平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更高要求,体现了对纳税人生存权的关怀,使纳税人免于超过给付能力的税收负担,通过量能课税确保最低限度的生存权保障。
税收公平的目标就是在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将区域发展失衡、阶层贫富分化等社会现实纳入财税法回应的功能构造中,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和谐发展和财富公平分享的效果。具体而言,一是深化税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培育以房产税、环境资源税为主体的地方主体税种,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增强省以下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二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矫正现行税法对各阶层财富的逆向调节状态,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对财富分配的正向调节作用。三是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合理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对共享税的分享方式和比例。总而言之,税收公平在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中的意义在于以税负的实质公平和税收正义来消弭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和初始经济权利 ( 力) 配置不公,最终实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社会发展新格局。
( 二)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表现的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
财政转移支付是基于各级政府收入能力与支出需求不一致的状况,以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一种财政收支平衡制度。财政转移支付通过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调整政府间的财政能力差异,体现出财政转移支付均衡地方财政能力的作用。另外,财政转移支付还具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来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通过居民补贴等途径调节居民收入,实现不同阶层之间的分配公平。从理论上说,财政转移支付的实质是将以税收征管形式集中起来的财政收入从高收入地区或高收入阶层转移到低收入地区或低收入阶层,这有助于缩小地区间、阶层间的经济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财政转移支付主要由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并以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为主,中央政府每年将三分之二的财政收入用于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瑏瑤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受款政府自主安排,有助于发挥地方政府了解本地区居民实际公共服务需求的优势,有针对性地提升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专项转移支付是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和发展目标而设立的定向支出,其使用用途有明确的规定,下级政府无权变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目的性,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和抗灾救灾等领域。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方财政和调节阶层收入,体现了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需要指出的是,财政转移支付强调注重社会公平,但同时还强调“促进效率提升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反对平均主义。财政转移支付对社会公平的追求是建立在合理限度之上的,不能只讲公平而不顾效率。国外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也大都强调建立财政激励制度,促使地方政府在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同时努力培植财源和发展地方经济。因此,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表现的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本质上是在社会公平发展与社会发展效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是对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
( 三) 通过创新驱动发展表现的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
2016 年《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指出: “创新驱动是国家命运所系,是立足全局、面向全球、聚焦关键、带动整体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强调通过原始创新能力的提升带动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不断增强新常态经济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进而带动产业、区域的全面发展,既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又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于科技创新,通过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加强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技术体系创新,以创新要素的集聚和流动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整体提升,统筹和引导区域一体化发展。
创新不是一个单纯的市场行为,创新过程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是由创新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是由于创新的外部正溢出效应。一个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后,创新技术往往迅速被行业内众多企业掌握,这就削弱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意义,导致创新的市场失灵。二是由于创新结果的不确定性。创新是一项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的活动,其投入产出是不确定的,这就增加了创新的风险性。这种创新上的高资本投入、高风险及高收益问题令各种创新主体对以自身投入开展研发活动缺乏积极性。因此,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非市场方式加以解决。在市场经济中,计划、金融和财税是政府干预社会最常用的三种手段,其中财税的调节尤其是财税手段法治化的财税法调节最为有效。这是因为财税法可以通过规范财政投入、财政补贴、税收征收和税收优惠等措施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进而引导、促进和保障国家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当前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形成了以降低税率、减免税额、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降低或减免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为主要手段,以增值税退( 免) 税,契税、印花税、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减免等为补充的系列税收优惠措施。瑏瑧 在财政科技支出上,我国政府通过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和财政补贴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科研公共服务平台等,利用财政投入的“有形之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财政手段和税收手段在法治框架下形成 “双轮驱动”效应,助推创新驱动成为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动力机制。
综上所述,税收公平体现了利用税负实质公平来消弭社会资源配置不均进而达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思路,是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前端控制; 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均衡地方财政和调节阶层收入,是在税收公平基础上的二次调节,体现了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后端输出; 创新驱动发展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整体提升,统筹和引导区域一体化发展,从社会生产力角度强化了发展的可持续性,是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动力机制。三者统一于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之中,共同深化了新时代条件下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内涵。
四、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法治构造
财税与法治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性。瑏瑨法治( Rule of Law) 意指所有权威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包含了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从逻辑关系来看,“法治推进良法善治的落脚点是维护公民权利,而财税作为财富分割的利器,是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的关键连接点”。
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不仅要求对制止课税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国家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以此保证人们具有平衡且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在当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衡平发展与推进法治建设相辅相成。一方面,衡平发展功能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财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于法有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宪法为依归,实现社会的公平发展; 另一方面,衡平发展功能的实现也有助于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因为衡平发展对于实现国富民强具有积 极 作 用,“理 财”即 是“治国”,“依法理财”才能“依法治国”。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内嵌入法治的因子,外显为善治的结构。
( 一) 税收法定: 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形式构造
税是文明社会的对价,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就是税收的法治化。由于税收乃是财产权在私主体和国家之间的二次分配,税法也因此对公民的财产权产生一定程度的约束和限制。税收法定作为“无代表不得征税”理念的拓展,来源于税收宪定原则的具体化,是现代法治主义在税收征纳中的体现。只有通过税法的明确规定,社会主体才能准确地预期其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并据此对其经济决策作出事前安排。税法只有能够为社会主体提供可靠的预期,公民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才能得到切实保障,才能防止征税权力的擅断和滥用。
我国要在 2020 年实现税收法定,只剩不到 2 年的时间。现行 18 个税种中的多数将其合法性建立在行政法规之上,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等经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为法律。因此在我国税收立法由国务院行政机关主导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转变过程中,一方面要妥善处理税收立法质量与效率的关系,成熟一部制定一部,保证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另一方面应注重税收法律的内部体系化,有效衔接各税种,达到 “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落实税收法定的核心任务在于妥善解决已有的授权立法问题。今后逐步将现有的国务院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税收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税收授权立法都被收回。事实上只要不涉及税收构成要件,针对那些技术性要求很高或需要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作频繁调整的规则,授权立法还是可以存在的,否则税法的安定性将难以保证,其体系性和张力也难以体现。
( 二) 预算公开: 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法律监督
从本质上看,预算法是社会本位法,其应当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瑐瑢预算体现着政府财政收支的指向、范围和结构,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紧密相关,社会充分且平衡发展是良好预算所追求的目标,因此预算在本质上具有民主性、公共性。财税法通过规范政府财政收支,引导财政资金用于促进区域之间、行业之间以及经济结构的充分、平衡发展,这一过程需要有效监督。预算公开通过规范各预算主体的预算职责,落实预算法律责任,严格保障公民预算权利的实现,在建立责任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和防治财政腐败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预算公开是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有效法律监督机制。
预算公开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其逻辑起点在于实现公民预算知情权基础上的对政府预算权之控制,并表现出一种公私法交融的社会化路径,因为“预算法律关系不仅包含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内部性预算权分配关系,还包括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外部性预算权分配关系”。预算公开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内部监督机制体现为各级人大对政府预决算的审批权、修正权以及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技术性审查。预算公开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外部监督机制强调公民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权、参与权,瑐瑥通过参与式预算、预算民主恳谈会等方式不断拓展公民预算知情权的广度和深度,倒逼各级政府进一步提升预算使用合理性和合法性水平。如此既能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又化解了代议制下少数政治精英控制预算权力的危险。预算公开实现了政府内部控制和社会公共监督的良性互动,呈现出公私法交融的品性,一方面监督公共资源支出指向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发展的关键领域,另一方面回应了社会民众的利益诉求和监督政府预算的天然权利,在理论与实践维度具有积极的价值。
( 三) 创新激励财税政策法治化: 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动力机制的规范化
创新驱动是保证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的动力之源。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增长模式向创新驱动增长模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财政和税收作为政府配置经济资源的手段,在支持创新驱动发展中大有可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既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和财政补贴等有形之手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均衡发展,又需要发挥企业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我国财政科技支出在结构上应增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的投入,适当向科研欠发达地区倾斜投入,将财政科技支出严格纳入各级预算的管理之中,加强对财政科技支出使用程序、环节和流向的监督,确保财政科技支出接受预算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创新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部门规章、行政部门通知、答复函等形式存在,仅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零星存在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条款,法律层级和效力低,缺乏系统性,难以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所指向的对象更多偏重于技术创新,尚未把企业管理、运营模式、组织方式等“软创新”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因此在创新激励税收政策法治化的过程中,国家应结合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目前各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加以整理并进行体系化梳理,确保各项政策系统规范、可操作性强,并加快创新激励税收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提高创新激励导向税收条款的立法层级,扩大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优惠范围,实现从所得税优惠为主转变为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并重,更好地衔 接 我 国 直 接 税 与 间 接 税 并 重 的 税 制结构。
五、结语
财税法的衡平发展功能是财税法对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回应与出路。在提炼财税法的衡平发展功能时,应特别强调财税法作为“法”的属性,以“法的功能”为逻辑起点,结合转型期中国的社会现实,用辩证的、发展的眼光审视衡平发展功能的定位与演进。在利用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过程中,财税法表现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对创新驱动的激励、对财政收支平衡和税收公平的要求,并在宪法层面找到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瑐瑦呈现出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普世价值的良性互动。在这一过程中,税收法定、预算公开等财税法基本原则清晰可见,赋予了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厚重的法理意蕴,打通了理论与实务之间的壁垒。
财税法治有助于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纷繁复杂的关系,使财税改革凝聚起最大共识。在我国当前的法治语境下,财税法衡平发展功能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性法治规范,通过解决社会主要矛盾,进行财税法治创新,实现财税法对社会平衡发展和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正向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