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18-12-05所属栏目:农业论文
摘要:分析动物检疫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加大经费、人力和物力投入,开展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加快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优化申报出证服务;做好官方兽医培训,加强检疫人员自身建设;建设畜禽集中交易市场,规范流通领域动物检疫工作等对策措施,为做好动物检疫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理州;动物检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是借助各种诊断措施对畜禽及产品作疫病检查、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它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的执法职责,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认的许可类行政执法行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畜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动物防疫工作也提出了较高要求。为此,畜牧兽医工作的重点和范围也相应发生了转移,在工作重心上由畜牧科技推广、疫病防治向动物及其产品安全转移,在工作范围上由区域性向社会性转移。新形势下探索和完善动物检疫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1动物检疫现状调查
1.1产地检疫开展情况
大理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有的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官方兽医到动物检疫申报点开展工作,有的县(市)在派出官方兽医的同时聘请协检员,有的县(市)由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轮流开展,主要了解动物来源地,观察精神状况和体态,判断是否患有肉眼可见的疾病。全州共有检疫申报点246个,年均开展生猪产地检疫115万头、牛18万头、羊14万只、禽364万羽,其他动物3万只,检出不合格牛7头、羊20只、禽214羽,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2016年以来,检疫点受暂停检疫收费、工作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影响,已停止工作的有55个,勉强维持的有80个,聘请临时协检员405名,协检员工资原从检疫收入中支出,停收检疫费后,部分协检员工资由乡级财政支出,部分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支出。
1.2屠宰检疫开展情况
驻场官方兽医首先进行动物进入屠宰间前的检疫,观察动物在待宰过程中是否发病;其次是宰后检疫,用肉眼观察肉的颜色及常见病,猪肉要显微镜检查旋毛虫,如不能食用或不能直接上市销售的,做好屠户的思想工作,按规定监督屠宰场业主做好无害化处理。全州共有27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年均开展生猪屠宰检疫91万头、牛羊10万头(只)、禽132万羽,其他动物233只,检出不合格牛羊19头(只)、禽181羽,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1.3运输检疫
是指出县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进行的检疫。可分为铁路运输检疫、公路运输检疫、航空运输检疫、水路运输检疫及赶运等。运输检疫的目的是防止动物疫病跨地区传播,减少途病途亡。运输检疫程序一般包括运前检疫、运输时的检疫、到达目的地后的检疫三个环节。此项工作尚未开展。
1.4电子出证情况
电子出证是检疫工作走向互联网信息化的工作新模式,电子出证实行一人一号,遵循了“谁的帐号谁出具,谁出具谁负责”的原则,电子出证系统对常见动物(动物产品)种类、车辆消毒剂种类等作了介绍。2016年4月,大理州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工作已全面启动,2016年电子出证数据共上传226677张,但《检疫处理通知单》启用率低。
2存在问题
2.1检疫政策不落实,经费无保障
201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5年1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明确取消和暂停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但是,2016年全州12个县(市)没有一个县落实此项工作经费,加上部分县(市)动物卫生执法车辆因落户在畜牧兽医局或一直由局使用,被当地政府在行政公务用车改革中收归拍卖,导致无工作用车。
2.2检疫工作举步维艰,检疫申报点建设投入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的动物检疫执法主体,而县级是最基层的行政执法单位。实际工作中,有的县(市)检疫申报点设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由于动物检疫不是他们的工作职责,近年来乡(镇)畜牧兽医站下划乡(镇)人民政府后工作繁杂,畜禽养殖户出售畜禽前没有检疫申报意识,有的畜禽养殖户或贩运户虽明白检疫申报责任,但因检出不合格畜禽补助低而逃避检疫,加上肉品市场上私屠滥宰时有出现,导致只有少数申报点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多数检疫申报点停止检疫工作。有的检疫申报点租用10m2左右的检疫办公场所,仅摆放办公桌椅、计算机和打印设备等,或在路上开展检疫工作,极不规范。
2.3检疫技术落后,电子出证推行速度慢
目前,全州动物检疫的方法仍停留在靠经验及肉眼观察等原始落后的检疫方法,缺少必备的仪器和监测、检测设备,无法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动物样本,导致无法正常检验各种疫病,对肉眼无法识别的症状不能及时作出判断,如畜禽是否带有病毒细菌、是否达到食用标准不能做出准确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电子出证需要配备计算机和打印机等相关设备,但除鹤庆县外,其他县(市)动物检疫申报点均未配备出证设备,加上部分检疫人员不熟悉操作系统,电子出证率较低。
2.4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少,检疫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
大理州12个县(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编制每个县多数在12人左右,扣除食品药品检测院编制划转、主管部门抽调,工作人员也就在8人左右。安排生猪屠宰场驻场兽医2~5人,还剩4人左右开展全县(市)的动物卫生、动物产地检疫、兽药、生鲜乳、饲料等监管工作,只有聘请协检员开展动物检疫工作。这些协检员中最高学历也就是职中毕业,没有学过动物检疫等畜牧兽医知识,接受检疫技术培训的机会少,不能很好地掌握检疫常识,基本上凭经验开展工作,专业技能差。动物检疫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必须很强的工作,而检疫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工作经验不足严重阻碍了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3对策
3.1加大经费、人力和物力投入,开展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检疫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身体健康的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同级财政预算应予以统筹安排检疫工作经费,保障检疫工作正常开展。同时,每个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应保障在15人左右,至少1辆执法车辆。利用集市等各种形式将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人们进一步认识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畜禽养殖户转变观念,自觉接受、配合检疫。号召消费者不购买未经检疫的产品,经营者不经营未经检疫的产品,杜绝不合格畜产品进入市场。
3.2加快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优化申报出证服务
动物检疫工作涉及到畜牧兽医技术和行政执法,操作中以行政为手段、以法律为准绳、以技术为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以县为单位设置动物检疫申报出证服务中心,承担申报受理、调度和跨省动物检疫出证服务功能。并设置统一的多种有效申报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微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告知相对人提供检疫动物的养殖档案、违禁物质自检报告、检测或监测报告等,提高行政效力和检疫工作的质量。
3.3做好官方兽医培训,加强检疫人员自身建设
官方兽医的法定职责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动物检疫是官方兽医的主要法定职责之一,官方兽医的素质及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检疫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检疫工作的成功与失败,关系到检疫队伍的形象与信誉。因此,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通过网上培训、集中培训、派出培训等方式对官方兽医进行检疫规程(2010年农业部出台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4个规程,内容涵盖适用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等)和技能培训。学习先进的检测方法,对专业素质不高、技能不强的人员拒绝其加入检疫队伍。严格检疫人员管理,规范检疫人员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动物检疫工作水平。
3.4建设畜禽集中交易市场,规范流通领域动物检疫工作
检疫的目的之一是预防和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当动物检疫工作无法按饲养、运输、屠宰、活畜交易等环节进行分类检疫监管的情况下,必须明白检疫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之前,着重放在饲养、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地检疫上。或者逐步探索建立以县为单位的畜禽集中交易市场,推广鹤庆县畜禽集中交易、检疫的模式,在交易市场设立检疫申报点进行集中检疫,并依托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检疫,加强畜禽贩运户管理,按照“经营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的思路落实畜禽贩运户登记备案、建立营销台账、监管联系人制度、开展培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贩运户的思想认识和守法意识。同时,逐渐规范运输检疫中车站、机场的动物检疫工作,与运输等有关部门作好协调,切实规范畜禽流通检疫工作。
3.5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完善无害化补偿机制
病死畜禽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这些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不仅对畜牧业生产造成极大威胁,而且一旦这些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流入市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政府应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购买专用冷藏货柜式收集车辆,对本地区的病死畜禽进行免费统一收集,及时运送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焚烧。提高无害化处理生猪补助,补偿标准不低于1500元/头,有利于提高生猪屠户自觉参与检疫的积极性,减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