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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人员职业信用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时间:2018-11-17所属栏目:经济论文

  

  摘要:对公路监理人员的职业信用加以评价,既有利于提高其工作质量,又能推进工程监理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监理人员职业信用的内涵体现在4个方面:职业信用意愿、职业信用能力、职业信用行为、职业信用水平。文章通过对贵州省实施137号文后公路监理人员的调查发现,监理人员的信用水平整体不佳,失信行为时有发生,须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发挥公路监理人员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实效,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行监理行业的深化改革,加强监理人员的职业信用教育以提升道德水准。

  关键词:职业信用,监理人员,监督机制,公路

  1公路监理人员职业信用概念界定

  工程监理人员作为公路工程实施共同体的重要一方,是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环境的关键角色。监理作为受托方,代表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参建单位加以协调管理,这对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实践经验和综合管理能力都提出了极高要求。公路监理人员一旦失信,轻则对其他参与各方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重则扰乱行业秩序,更甚者会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带来巨大损失[1]。

  当前业界主要借助于监管方随机抽查监理工作,实施对监理人员的事中监管、事后惩罚。但即便惩罚机制非常严厉,监理人员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于监理人员职业信用的监督管理处于低效甚至失效状态。通过对公路工程监理人员信用现状的调查分析,提出提升监理人员职业信用水平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减少行业中常见的失信行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职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个人之间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职业诚信[2]。

  职业信用以双方是否严格履行事先订立的契约或合同为判别标准,即职业人在执业范围内是否做到对雇主的承诺,是一种行为结果。职业信用的本质是为职业人之间、职业人与其所在组织之间的“重逢”奠定基础,让职业人能在市场以及组织中获取与之匹配的信任[3]。监理人员的职业信用可视为监理人员在遵守职业规范、章程、法规等的前提下,以遵守承诺、实践成约的意愿,并运用职业能力履行其岗位职责,实现其个人对工作所负责任的承诺和遵守,让自身能在市场以及组织中获取利益相关方的信任,从而在未来建筑市场交易中实现“重逢”,以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

  监理人员职业信用的内涵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职业信用意愿,即监理自身对工作的认同度和归属感,表现为责任心与事业心强、工作态度良好、自觉做好本职工作;二是职业信用能力,即实现监管效果所必须具备的能力,表现为知识结构合理、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现场管理与协调能力较强;三是职业信用行为,即执行监理应当履行的职责,表现为到岗监督、完成编制内业资料、调配人员旁站、抽检等工作;四是职业信用水平,即监督管理的实际效果,表现为质量、费用、进度、环境、安全得到管理和控制,协助参建各方实现项目总体目标。

  2公路监理人员职业信用现状调查

  2016年,贵州省在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位列全国第一,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十三五”期间,贵州省制定了总计5000亿元的交通投资规划蓝图。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必然带来潜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工程实施共同体的信用缺失问题无法避免,如工程人员随意挂靠职业资格证书,某些小包工头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屡屡引发群体性事件,部分承包商不当分包、违法转包导致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恶行,监理方对待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这些失信行为既极大地损害了从业人员的职业形象,又严重威胁着广大民众生命财产的安全[4]。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为了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业、企业以及人员工作行为的管理,近年来连续颁布了《切实加强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交建设〔2013〕137号文)《贵州省高速公路监理机构考评、管理及人员工资费支付办法(试行)》(黔交质监〔2013〕6号)以及《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行为准则》等系列文件。为了解这些文件颁布后的实施效果,贵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特别针对公路监理人员的职业信用现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2.1公路监理人员基本情况的现状调查

  公路监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从事监理工作的年限、学历、职称和持证情况等。

  第一,对监理人员年龄结构的调查显示:公路监理人员年龄呈现两极化趋势,中间年龄段人数较少,而年轻和年老者居多。监理人员中超过一半人数的年龄在30岁以下,50岁以上的公路监理人员也占了相当比例,其中,20—25岁年龄段的人员比例较25—30岁年龄段的要大。30—50岁年龄段的监理人员,随着年龄的不断增加,人数呈逐渐递减的趋势。整体而言,监理队伍年龄结构不尽合理,呈现年轻化态势,黄金年龄段人员比例偏低。

  第二,对监理人员工作年限的调查显示:很多公路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年限太短,其中1/3人员都是没有从业经验的应届毕业生。哪怕是工程经验较为丰富的监理工程师,很多都是半路出家从设计院、施工单位转行而来,对于监理工作的熟悉程度还有待提高。至于年纪较大的监理人员,有相当部分是面临从本职岗位上被辞退、被转岗、被分流的窘境,为生计所迫不得不转而投身监理工作。

  总体上,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一线员工,主要由30岁以下的职场新丁和年纪大的退休退养人员组成,这种不合理的监理人员结构导致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人才极为缺乏。

  第三,对监理人员学历构成和持证上岗的调查显示:监理队伍中拥有正规本科文凭者相对偏少,年老的监理人员多为中专和成人教育学历,而年轻的监理人员有一定数量只有职业技术学院学历。由于监理行业在人才准入、审批机制上还存在须继续完善之处,买证、借证、使用假证等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拥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有相当比例都将证书挂靠到监理企业以谋取不当得利,严重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2.2公路监理人员职业信用意愿的现状调查

  从业人员在职业信用方面有多大的“守信”意愿,无法直接量测。“信用”这一概念具有长期性的特质,是交易双方“重逢”的基础,伴随着交易的全过程并会产生后续的波及效应[5],因此,可以通过调查监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监理队伍的整体稳定性情况来对公路监理人员职业信用的意愿水平加以评估。通过调查监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发现现场监理人员在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工作责任心不强,缺勤、迟到、早退情况时有发生,对待工作喜欢等、推、拖,工作效率低下,质量精品意识欠缺。

  有项目总监反映部分监理人员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落实不力。业主方整体上对监理评价不高,觉得有些监理机构和人员未能起到该有的作用,甚至认为有监理还不如没监理,特别强调部分监理人员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遇事踢皮球等不良习性过重。监理队伍的整体稳定性反映出监理人员流动频繁,离职率高,敬业度低,员工队伍稳定性差。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监理人员各类岗位的离职率都较其他参建方同类岗位的离职率高,而工作持续时间则相对更短。监理人员流动的频繁程度,已远远超出正常的企业员工流动率,充分说明很多监理人员并无意愿长期从事监理工作。而信用是时间的函数,需要时间的历练才能沉淀下来,高流动率和离职率反衬出当前绝大多数监理人员对于职业信用连基本的概念建构都尚未完成,距离真正具备守信意愿相去甚远,这反过来更加严重地影响到监理队伍的总体稳定性、监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乃至监理行业的整体形象。

  2.3公路监理人员职业信用能力的现状调查

  调查显示:在许多公路项目上,仅有少数总监级别的监理工程师具备丰富的工程实务经验,其余大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工作经验或工作年限较短,历练不足,专业能力亟待提升,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的职业能力难以满足工作的要求。通过现场访谈可以得知,大多数监理人员缺乏主动运用自身工程知识、工程经验、专业技能、管理技术为业主提供高层次、职业化工程咨询服务的意识,这导致公路监理人员在职业信用的能力上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监理人员不会主动了解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提前审核施工图纸,及时发现问题,事先防范应当或可以防范的疏漏,为业主和施工单位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实现工程项目总效益的最大化。二是部分监理人员到工地查核时,行为较为随意,往往采取“绕工地一圈”走马观花的方式,并未深入工地现场依据设计图纸要求一一加以认真审核,监理检查沦为“走过场”的形式主义。

  2.4公路监理人员职业信用行为的现状调查

  监理队伍自身的先天性缺陷、监理人员恪守职业信用的意愿不高以及监理人员履行职业信用的能力不强,共同使得公路监理人员失信行为屡有发生。监理人员失信行为特指监理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为应付了事、谋取私利等所采取的触犯法律法规或违反职业伦理章程的不当行为。根据交质监发〔2012〕774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在2013—2015年这一评价周期内对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的结果,统计并提炼监理人员失信行为,如表1所示。

表1

  根据表1中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监理人员信用状态中,失信比例最高的是“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占58.44%;其次是“在质量问题中负有责任的”,占21.20%;再次是“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占8.12%;最后是“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占4.55%。

  2.5公路监理人员职业信用水平的现状总结

  监理人员的信用水平是其职业信用意愿、职业信用能力和守信行为的综合体现。经过上述对贵州省公路监理人员职业信用意愿、职业信用能力和失信行为的现状调查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监理人员的信用水平整体不佳。

  具体表现为: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人员流动频繁,监理队伍稳定性差,员工敬业度不高,且受到知识结构不合理、学历普遍偏低以及实践能力不足等执业能力方面的影响,导致其在职业信用方面的意愿不强,对于职业伦理意识的主动性建构还有很长的距离。同时,在工程实践中监理人员滥用职权的情况还很突出,“吃、拿、卡、要、报”的恶劣行径时有抬头,监理工作中违规签字、无故缺勤等情况时有发生,监理在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环保等方面不担责的现象无法杜绝。

  3建立公路监理人员职业信用监督机制

  为了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贵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经深入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由探索和启动阶段转入实施和应用阶段,在规范监理执业行为、维护贵州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良性发展、树立监理人员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以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不过,贵州省交通建设领域工程监理人员的信用现状仍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应当从他律角度实现外部引导与改革,从自律角度完成内部约束与提升,建立贵州省交通建设领域工程监理人员信用监督机制。

  3.1发挥公路监理人员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实效

  信用信息平台的首要作用是以日常数据为基础构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失信惩处、守信奖励的依据。通过建立公路监理人员的信用档案,记录并公布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让不守法、不守信的监理人员名誉扫地,直至清出监理市场。一个规范的建设市场和良好的建设环境,必须要开放市场,引入有效的市场竞争,通过竞争来逐步实现优胜劣汰,以利于整个监理市场的长期良性健康发展。政府主管部门构建信用信息平台,可逐渐形成失信惩罚和信息传递的双重机制,为提升监理市场乃至整个监理市场的信用水平提供助力。

  3.2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没有完善的信用奖罚机制,工程监理人员信用也就很难得到保障,目前实施的信用评价也难以发挥实效[6]。为了让失信的工程监理人员付出高额的失信成本,扭转信用沦丧的倾向,建议通过社会曝光,将其失信行为昭示于全行业、全社会,并对其实行必要的经济、法律制裁,特别是要从执法上落实责任,加强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受到保护,使违法违约的监理人员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还要在约束上采取联动机制,如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监理人员,在贷款申请、资格许可、业务拓展等涉及需要其他机关单位、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方面都加以一定的限制,并对有义务实施限制行为而不实施的,规定其应负的连带责任,通过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提高工程监理人员失信的成本,使其被市场“淘汰出局”。

  而对于守信的先进典型工程监理人员,可以利用媒体,有计划地、长期地向社会公众宣传其行为;可以在贷款、资格批准等制度安排中给予鼓励,如对信用很好的建设监理人员在还贷难时或再贷款时提供某些便利条件,增大其守信收益,使守信的工程监理人员得到保护和优先考虑,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监理行业营造出良好信用环境和有序的运行机制。当然,我们还可以允许失信的工程监理人员借助信用修复机制,给予他们主动纠正违法失信,改过自新的机会。

  3.3推行监理行业的深化改革

  目前已出台规范业主行为的《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监理规范》《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使工程建设监理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现实中业主利用自身优势与监理订立阴阳合同,使得监理单位实际收取的费用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7]。

  应当取缔监理收费低廉而致使监理工作质量极其低下的恶性廉价监理。保证监理企业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工作的最低费用和基本利润。当前监理机构的职能,已经逐渐无法适应行业发展快速变动的需求。贵州省137号文对于监理人员获得合理回报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这对于监理职能的转换和回归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实际工作中该文件也带来了明显的良效。

  监理人员不再因为个人利益受损而产生失信行为,但是,如何激励监理人员更加负责任地履行职责,从而让业主真正感到监理机构的不可或缺,这是监理机构及人员必须解决的生存难题。目前监理行业的改革中已经开始出现自管模式的试点,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推行监理行业自治的议题也为时不远了。这就要求主管部门从严把关,规范监理市场,同时监理企业必须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以人为本培养职业素养。

  3.4加强监理人员的职业信用教育以提升道德水准

  如果监理企业没有对职业信用的深刻了解和深度认同,没有对职业信用的内在需求,工程监理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8]。第一,加强工程监理企业领导者个人的修养,树立牢固的“以诚立身、以信立业”理念,形成优良信用品格。第二,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员工的道德教育,提高道德修养,以员工的道德自律来确保监理企业的诚实守信。同时,应通过大学专业教育、员工在职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等途径实施信用管理教育,提高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同时,贵州省各相关单位、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机构也应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有关监理人员职业信用的深入探究,顺利突破贵州省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评级制度等障碍,为工程监理人员信用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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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郭路路.交通建设领域工程监理人员信用监督体系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5.

  [3]李莎.交通建设领域项目经理职业信用动态管理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

  [4]王雪青,李牧雪.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意向形成机理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6(2):12-16.

  [5]刘静,毛龙泉.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供给不足的机理及对策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28-30.

  [6]张艳华,江涛.我国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的特征分析及信用秩序优化对策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9(4):49-51.

  [7]范志清.基于治理的监理工程师信用改善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0.

  [8]齐锡昌,史轮.完善监理企业信用体系的研究[J].建设监理,2005(3):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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